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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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勞保退休金的問題
時間Fri Oct 13 00:44:33 2006
※ 引述《fermat1980 (天  )》之銘言:
: 家父在一間模製廠工作,薪資是五萬之前因為公司營運不佳有降到四萬
: 正是因為調整薪資的緣故,赫然發現原來老闆一直用很低的薪資保勞保,
: 並且欺騙家父,而且家父也準備退休了,算一算大約損失了60萬元,之前有問過勞保局
: 答覆是說最好是私下解決,不然雙方上了勞保局協調後,公司還是得賠,
勞保投保薪資 本來就應該要按照實際領取薪資作來投保基準
這個部分 你父親 如果是 轉帳領薪水 那用存摺證明 薪水袋(條) 應該就很ok
所以這部分的確是公司的疏失 提出一點書面資料可以證明
要怎麼補償你父親損失部分 賠錢?
還是 你父親 繼續工作公司也更正投保金額 直到勞保老年給付沒有損失?
: 我的問題是
: 若我們向勞保局提出申述後,勞保局有權利強行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嗎?
: 還是只能道德勸說,或是對公司進行罰款
我的認知是 勞保局只能夠對公司進行道德勸說 並 進行罰款
但是無法從雇主或公司的資金 強制搶過來 給你父親 (主管機關權責有限)
: 若公司老闆執意不給的話,勞保局也無可耐何? 最終還是得靠律師控告嗎
: 畢竟請律師也是要花一筆小錢的 謝謝了
打訴訟不見得要請律師 請你父親學習一下勞保法令 也可以請教勞工局義務律師
我之前有看過 隔一兩週就來問律師 訴訟問題的勞工
他們是打職災後退休金計算的民事訴訟 狀況比你複雜一點
一審打了一年多 已經勝訴 目前應該再打二審 也是沒有請律師
不過可想而知的是 大概一年多來 已經習慣常常來勞工局找律師問問題
所以打訴訟靠自己也是可以 別認為一定要請律師 靠自己努力也行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4 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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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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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
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
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為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
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59 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
,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第 72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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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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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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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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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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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第 52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
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
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老年給付按退休前最近三年之
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三十六計算。
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跟第七十二條看 就知道公司應按照實際薪資投保
若是有因此而使 勞工權益受損者 投保單位應賠償勞工之損失
而主管機關 也只是可以裁罰投保單位兩倍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
你父親可以收集有關於近三年每月工資的相關證據之後 跟公司進行求償
要不然就是要求公司更正投保薪資 繼續在公司工作三年 兩者擇一或折衷
你們收集完證據後 跟老闆談談看 看老闆願不願意賠償損失或其他補救辦法
如果不願意 就跟老闆說 他已經違反 法律上明定公司要負責任 如果再不處理
那就請勞保局出面協調 協調不成立 那會請勞保局裁處罰緩 並向其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大致上要證明 近三年每月薪資金額的證據 還有 受損失之退休金金額
相關依據法條 大致如上 希望對你有幫助 別放棄拿退休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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