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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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遺產繼承的問題
時間Wed Oct 11 21:42:35 2006
1.表示失權:
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第五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由於1145V表示失權是不要式行為,所以只要被繼承人生前表示不分遺產給其配
偶就成立了。但是困難點是你朋友要如何舉證其母生前有此一表示呢?
分居不必然表示被繼承人,有拒絕配偶繼承之意思表示,就要看是否有其它有
力之證據,如:字條、日記、...。
但要注意此處所謂之虐待,是指使被繼承人之身體或精神痛苦,而侮辱則是對被
繼承人之人格加以毀損。如果其配偶並未有虐待或侮辱之事實則不得引用本款
使被繼承人之配偶喪失繼承權。當然,此處之虐待或侮辱,主張其父應喪失繼承
權之子女,應負舉證之責。
2.保險理賠:
保險部分,如果有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就還好。不然,依保險法113:死亡保險
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而且別忘了,依同法58
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五日內,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通知保險公司之
義務。
3.其他財產:
凡被繼承人名下所有之財產及負債都要計算,其淨額才是可供繼承人平均分配
之數額。所以不要只看到財產,負債也要列入考慮。如果淨額是負的,也可以
拋棄繼承。同時別忘了,名下之財產除了動產之外,不動產也要列入計算。
4.監護問題:
如果你朋友其本人及弟妹均未成年,還會有監護問題出現。母親死亡,除非有
民法1094條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
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而改定監護人情形,父親會是當然之法定監護人。
幸好,受監護人之財產亦有民法1101之保護。亦即,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所以,縱使父親為繼
承人亦為監護人時,子女之財產亦可以信託方式保護,不致於有太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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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東方妙喜世界不動如來( 梵文:Aksobhya )
唯,天中天!我發是薩云若意,審如是願為無上正真道者,若於一切人民、蜎飛蠕
動之類起是嗔恚第一,意若發弟子、緣一覺意第二,唯意念婬欲第三,若發意念睡
眠、念眾想由譽第四,發意念狐疑第五,乃至成最正覺,我為欺是諸佛世尊,諸不
可計無央數不可思議無量世界中諸佛、天中天今現在說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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