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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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遗产继承的问题
时间Wed Oct 11 21:42:35 2006
1.表示失权:
民法第1145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第五款 对於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由於1145V表示失权是不要式行为,所以只要被继承人生前表示不分遗产给其配
偶就成立了。但是困难点是你朋友要如何举证其母生前有此一表示呢?
分居不必然表示被继承人,有拒绝配偶继承之意思表示,就要看是否有其它有
力之证据,如:字条、日记、...。
但要注意此处所谓之虐待,是指使被继承人之身体或精神痛苦,而侮辱则是对被
继承人之人格加以毁损。如果其配偶并未有虐待或侮辱之事实则不得引用本款
使被继承人之配偶丧失继承权。当然,此处之虐待或侮辱,主张其父应丧失继承
权之子女,应负举证之责。
2.保险理赔:
保险部分,如果有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就还好。不然,依保险法113:死亡保险
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而且别忘了,依同法58
条,保险事故发生後五日内,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通知保险公司之
义务。
3.其他财产:
凡被继承人名下所有之财产及负债都要计算,其净额才是可供继承人平均分配
之数额。所以不要只看到财产,负债也要列入考虑。如果净额是负的,也可以
抛弃继承。同时别忘了,名下之财产除了动产之外,不动产也要列入计算。
4.监护问题:
如果你朋友其本人及弟妹均未成年,还会有监护问题出现。母亲死亡,除非有
民法1094条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检察官、当地社会福利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
构或其他适当之人之声请,而改定监护人情形,父亲会是当然之法定监护人。
幸好,受监护人之财产亦有民法1101之保护。亦即,非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或处分。为不动产之处分时,并应得亲属会议之允许。所以,纵使父亲为继
承人亦为监护人时,子女之财产亦可以信托方式保护,不致於有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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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东方妙喜世界不动如来( 梵文:Aksobhya )
唯,天中天!我发是萨云若意,审如是愿为无上正真道者,若於一切人民、蜎飞蠕
动之类起是嗔恚第一,意若发弟子、缘一觉意第二,唯意念婬欲第三,若发意念睡
眠、念众想由誉第四,发意念狐疑第五,乃至成最正觉,我为欺是诸佛世尊,诸不
可计无央数不可思议无量世界中诸佛、天中天今现在说法者。
发意受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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