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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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夫妻離婚的財產問題
時間Tue Oct 10 22:26:51 2006
一、民法對於夫妻離婚後財產分配之規定:
1.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
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以下2.3.均引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2.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
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推定為夫妻共有。
3.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
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二、房屋之所有權:
1.民法第74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
登記,不生效力。
2.所以於離婚後,妻應於財產分配時,主張依其應得之部分,登記其為房屋之
共同所有人,如果未經登記,而夫將該屋出售於善意之第三人,則妻不得主
張房屋之返還。但是得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夫請求分配其應有比例之價金。
三、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故妻為保障自己之權利,應依民法128條,於離婚後,亦即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十五年之內請求登記該屋部分所有權於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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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東方妙喜世界不動如來( 梵文:Aksobhya )
唯,天中天!我發是薩云若意,審如是願為無上正真道者,若於一切人民、蜎飛蠕
動之類起是嗔恚第一,意若發弟子、緣一覺意第二,唯意念婬欲第三,若發意念睡
眠、念眾想由譽第四,發意念狐疑第五,乃至成最正覺,我為欺是諸佛世尊,諸不
可計無央數不可思議無量世界中諸佛、天中天今現在說法者。
發意受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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