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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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夫妻离婚的财产问题
时间Tue Oct 10 22:26:51 2006
一、民法对於夫妻离婚後财产分配之规定:
1.民法第1005条 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
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
以下2.3.均引用法定财产制之规定。
2.民法第1017条 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後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
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後财产者,推定为婚後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
,推定为夫妻共有。
3.民法第1030-1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
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
但左列财产不在此限:
一 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 慰抚金。
二、房屋之所有权:
1.民法第748条: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
登记,不生效力。
2.所以於离婚後,妻应於财产分配时,主张依其应得之部分,登记其为房屋之
共同所有人,如果未经登记,而夫将该屋出售於善意之第三人,则妻不得主
张房屋之返还。但是得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夫请求分配其应有比例之价金。
三、时效问题:
依民法第125条: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
依其规定。故妻为保障自己之权利,应依民法128条,於离婚後,亦即请求权
可行使时起,十五年之内请求登记该屋部分所有权於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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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东方妙喜世界不动如来( 梵文:Aksobhya )
唯,天中天!我发是萨云若意,审如是愿为无上正真道者,若於一切人民、蜎飞蠕
动之类起是嗔恚第一,意若发弟子、缘一觉意第二,唯意念婬欲第三,若发意念睡
眠、念众想由誉第四,发意念狐疑第五,乃至成最正觉,我为欺是诸佛世尊,诸不
可计无央数不可思议无量世界中诸佛、天中天今现在说法者。
发意受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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