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補習班勞資糾紛
時間Tue Oct 10 14:48:51 2006
※ 引述《ysjj (ysj)》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我的情況跟原PO非常相似,(但還沒收到對方的存證信函)
: 資方曾口頭同意我離職同時不須賠償違約金,但在離職時間到了才又反悔,
這個部份 口頭 我是認為實質上沒啥麼效力 你要自願離職 若是主管口頭同意時
把書面寫ㄧ寫給主管簽名 這樣才是正確的離職方式 對雙方都有保障
基本上你自願離職 ㄧ般來說 公司還可以節省資遣費的支出
所以你拿離職書面文件給公司主管簽名 我覺得並沒有任何不妥的問題
: 知悉我仍要離職的當天就要我走人並扣住薪水要抵違約金,還要我再拿錢補不足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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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違反勞基法 這部分沒有違反法令
基本上要是你離職那天主管反悔 你又沒有書面或人證證明你說的為真
如果是我的話 我建議繼續留在公司工作 應該要視同勞動契約仍持續存在
若是要離職 日後再提出書面資料申請 主管同意就拿給主管簽名
但是如果你已經離職了 首先 你要先去查 到底在勞動契約是否有違約金條款存在?
因為公司要跟你求償也要依照契約有據 不能隨便要
如果有 那你為了離職又給了 我只能說 扣薪水做違約金部分 違反勞動法令
你可以去跟公司要求反還這部份的薪水 也可以跟公司說違法了 如果公司不給
我會去勞工局跟勞檢處(所) 公司會受到行政機關裁罰 希望公司快點反還
而第二部份 你自己掏錢出來做違約金部分 我跟你跟你說 愛莫能助
除非勞動契約上 沒有載明違約金條款 要不然你很難要 因為公司跟你要的有憑有據
如果你反悔 那你只能上民事法院訴訟 @@
: 我適用勞基法的
: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 果者 (我是孕婦..)
這個部份 你的工作是本來就有為害健康嗎? (ex:化學工廠之類的)
如果不是我覺得 你要怎麼舉證說 你這份工作有危害你的健康?(最起碼要有醫生證明吧)
再者 你是孕婦 如果身體不便 你可以跟公司要求輕便工作 來確保小孩安全
如果快要生產了 你還有八週的產假 跟 兩平法 勞基法 對孕婦的保障
但是 孕婦這個身體狀態 應該不能拿來做為勞基法十四條的運用 我覺得舉證困難
: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 之工作者。
要使用這條來終止 勞動契約 首先 要有公司不按時給付薪水的情況出現
除非你要離職前 的前一個月公司沒有發薪水給你 要不然你哪來理由終止勞動契約?
當然 如果你早已經離職 然後公司又不支付剩下的薪水給你 那你當然有理由終止
但是 你當時"違約"的事實 已經發生 無關於公司跟你要違約金的問題
只是一般來說 公司跟你要的違約金 應該以公司實際的損失作為賠償金額
如果太高或是不合理 麻煩請公司尋求法律訴訟途徑 你就不要支付違約金了
: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運用這條 相同 要公司已經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的情況 還損及你的權益下
你才可以主張 而且這條有 三十日的除斥期間
也就是說 公司損害你權益 從你發現那天起算 三十日內 你要終止勞動契約
要不然公司就有權不接受你的主張 (當然損害權益之日=你發現之日)
如果不等於 麻煩請自己想好理由 這個部份會比較有爭議
: 我是不是也要透過存證信函,來終止勞動契갊
你可做可不做都可 只是做了對你比較有保障一點
但是我個人建議 你要自願離職 最好辦妥書面離職文件 並且自己一定要留存
雙方都同意你個人離職 比較不具有爭議性
要透過存証信函方式 要先確認公司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情況出現
才可以主張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另外需不需要先向勞工局申訴資方違反勞基法的部份,並寄存證信函主動提告,
: 還是先等對方的存證信函到了再應變?
: 謝謝~
存證信函只是告知對方而已 只有在終止勞動契約的主張 因為要使對方知悉情況下
並且有書面文件可以證明 所以才會一定要用存證信函方式寄出給公司
其他時間 存證信函 只代表告知作用 其實意義不大
勞資糾紛 最好是可以自己私下協商 因為金額普遍都不會太大 大家讓一步 坐下來談
平心靜氣的來說 只要公司代表人不惡劣 基本上和解應該是沒問題(只怕對方惡劣)
另外 終止勞動契約 跟 公司向你求償違約金 我個人是覺得 是兩碼子事情
除非 你離職當天就已經用存證信函告知公司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
那你當然就沒有涉及違約問題
如果你是不高興公司反悔 又沒有證據 很生氣就直接離職了 那你還是有違約問題
1. 你要如何證明 你事先已經告知過? (如果有 當然沒有違約問題)
2. 那你若是已經有違約事實在先 你日後再用勞基法第十四條來終止勞動契約
我個人見解是 違約事實在先 公司還是有權向你求償 只是有關於違約金部分
只要金額合理 我想我會支付 但是金額不合理 我ㄧ定請公司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所以不要把 終止勞動契約 跟 免除違約金責任 混為一談 要分成兩件事情來處理
只有某些情況下才會同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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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79.194
1F:推 ysjj:因對方仍無誠意處理.我已經寫好存證信函也準備明天到勞工局申 10/10 19:45
2F:→ ysjj:訴,很感謝你的幫忙..可以說sunhappy是大好人嗎? 10/10 19:46
3F:推 ivysky:sunhappy的確是大好人 :) 10/10 19:50
4F:推 sunhappy:那就存證信函寄一寄 去勞工局申訴 協調沒結果就去勞檢所 10/10 21:13
5F:→ sunhappy:申訴 金額若是不高 就跟公司說 我去申訴起碼被罰六千 10/10 21:13
6F:→ sunhappy:希望公司趕快坐下來協商和解 要不然申訴了之後 被罰那就 10/10 21:14
7F:→ sunhappy:是公司的問題 到時候別覺得很冤旺 記得冷靜協商不要激動 10/10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