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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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個旅行違約的問題
時間Sat Oct 7 16:45:54 2006
1.旅遊契約之變更:
民法514-5條I:旅遊營業人非有
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對方的理由:
〔飛機沒座位了〕、〔10月8日出的那團人太多....〕是屬於客觀上如期履行旅
遊契約之不能。但此種
不得已事由之形成並非出自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而與旅
遊營業人之行程安排有關。
2.責任歸屬:
從事旅行業務之人對於旅行契約之履行,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亦即依交易上
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及誠意之人應有的注意。前述〔飛機沒座位了〕、〔10
月8日出的那團人太多....〕,均屬可以歸責於債務人安排行程不當所致之給付不
能事由。依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
3.旅客之終止權:
民法第514-5條III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
契約。所以你爸爸不同意13日出團,是有權利和旅行社約止契約。並依民法257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同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
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但為了避免日後糾紛,建
議以錄音或其它可留存證據之方式為之。
4.契約解除之效力:
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之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所以台胞証+護照費的2900元,以及被扣在旅行社之1100元均可請求旅行社返還。
5.旅行社是否有賠償請求權:
A.依民法第514-9條: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止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第514-5IV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法律並未規定第514-5條III之情形是否準用於此情形。但解釋上應視旅行社是否
有可歸責事由而決定之。同條第I項明定:旅遊營業人非有
不得已之事由,不得
變更旅遊內容。是對旅遊營業人課以較重之責任。故對方既有可歸責之事由,導
致如期履約之不能,契約終止權之終止人自不負對對方賠償違約金之理賠責任。
B.但是你文章中提到〔當時我爸有在電話中口頭答應〕,解釋上應認作雙方己合意
旅遊契約內容之變更,也就是你爸同意13日出團,依民法第250條:當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故你爸有給付違約金之義務。幸好,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
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
過失為限。也就是說,你爸只要能證明他沒有過失,而為錯誤之意思表示,就可
以撤銷同意13日出團之意思表示。適用 A. 之結論-亦即,不負賠償違約金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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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妙喜世界不動佛( 梵文:Aksobhya )所發誓願文之一 發意受慧品
唯,天中天!我發是薩云若意,審如是願為無上正真道者,若於一切人民、蜎飛蠕動
之類起是嗔恚第一,意若發弟子、緣一覺意第二,唯意念婬欲第三,若發意念睡眠、念眾
想由譽第四,發意念狐疑第五,乃至成最正覺,我為欺是諸佛世尊,諸不可計無央數不可
思議無量世界中諸佛、天中天今現在說法者。
發意受慧品 東方妙喜世界不動佛( 梵文:Aksobhya )所發誓願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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