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工作超時
時間Fri Oct 6 10:09:33 2006
※ 引述《TsID (我是假)》之銘言:
: 我的某位朋友在某家補習班工作,常常早上六點跑校到八點,
^^^^
這是啥鬼 咆嘯嗎? 還是每天跑去補習班上班? 跑兩小時?
: 然後回家睡覺2小時,又開始上班,
睡覺兩小時? 那剩下的二十二小時在工作? 應該不是吧
: 每個星期都要有績效,底薪18000,
: 每天晚上都差不多12點才能回家,有時候還拖到12點半,
工作時數 沒有寫到? 勞基法規定 每日工作八小時 最多當日加班四小時
加班部分 要給予 加班費 所以ㄧ天最多工作十二小時
: 原本每星期都會有假日一天,但是常常臨時被取消,
: 最近更是惡化,幾乎不放假,
勞基法規定 每七天起碼要休假一天 這一天絕對不能加班 ㄧ定要休假
: 請問我有什麼管道可以投訴這種補習班?
: 讓他們能夠停止這種惡劣虐待員工的事情,謝謝各位。
可以 你可以打電話去 勞動檢查處(所) 檢舉 公司違反勞基法規定
到時候 勞動檢查員 會派人 來公司作勞動檢查 檢查勞動條件
這種檢舉 你可以偶爾檢舉一次 直到改善
比如 七月初檢舉 勞檢員來檢查 處罰了 八九月 老闆繼續這樣 你就繼續檢舉
直到老闆改善為止 而且檢舉可以匿名檢舉 如果你擔心影響工作
可以匿名檢舉 來保護自己 不過 像是這種勞動條件惡劣的 薪水不是很高
你可以考慮換工作 換ㄧ份新工作 會比自己耗精神跟老闆鬥法 來的有效益
最好 就是 找到ㄧ位好老闆 在其底下工作
以下 附上 相關法令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我解釋一下上述條文
第三十條 是說明 每天只能工作八小時 超過要算加班 單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而且加班基本上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雙工工作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第三十一條 是 七天要休ㄧ天 而且是一定要休息
第二十四條 則是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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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87.158
1F:推 magickevin:跑校就是到學校作招生工作..6點去是發傳單嗎= = 10/06 12:25
2F:推 teatea:應該是發傳單..國中生有些不到7點就到校了 10/06 13:02
3F:推 sunhappy:ㄧ早就要起床喔 @@ 底薪才一萬八 這種工作不太划算 10/06 13:11
4F:→ sunhappy:我覺得原po工作好像很辛苦耶 有值得要呆嗎? 10/06 13:20
5F:推 babobabooo:隨便一份工讀薪水都比他高吧 10/07 13:43
6F:推 TsID:我的意思是跑校(2)+11:00~24:00(13)=15個小時底薪18000 10/25 00:31
7F:→ TsID:底薪18000+績效獎金大概25000左右好一點可以衝到30000 10/25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