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手機門號被朋友的妹妹拿去用產生的欠費
時間Thu Oct 5 20:54:53 2006
1.你與手機使用者之法律關係:
A.這種情形,在法律上你對於手機的實際使用人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B.舉證責任:
你負舉證責任,所以你必須將六年來之電話通聯紀錄調出來,而且調閱之
但就相關費用你可以保留收據,向對方一併請求。
C.求償金額: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以,你的訴訟費用、電話費、帳單調閱費都可以向對方要回來。
2.你與大哥大業者之法律關係:
A.台灣大哥大沒有向你催收之義務。法律沒有規定它一定要先向你催收,所
以這不是它的義務,除非你們之間曾訂立契約,約定它必須先向你催收。
B.債之移轉:
債權人得將債權出售給第三人,而毋須經債務人同意。法律上對於債權人
僅課予通知義務,但此項義務可以債權人與債權之受讓人之書面協議代替
。目前你和大哥大業者間,因為它已出售債權給催收公司,所以你和大哥
大業者間沒有債權、債務的關係。但你可以付費請求對方調使用紀錄,同
時了解一下,你是如何欠下這筆電話費的。
依照民法第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
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
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效力。
3.你與催收業者間之法律關係:
A.你僅對該催收公司有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309條:依債務之本旨,向債權人或其它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
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B.協議清償:
所以,先去還錢或是和對方談,看是否能等要回錢時再還吧!但記得這是對
方的權利,催收公司沒有義務答應你的要求。但此一結果是你自己和對方談
的還款條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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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 奉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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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eechin 來自: 218.187.226.49 (10/05 20:55)
1F:推 aalittle:感謝大大指教,受益良多 10/05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