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手机门号被朋友的妹妹拿去用产生的欠费
时间Thu Oct 5 20:54:53 2006
1.你与手机使用者之法律关系:
A.这种情形,在法律上你对於手机的实际使用人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民法第179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虽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B.举证责任:
你负举证责任,所以你必须将六年来之电话通联纪录调出来,而且调阅之
但就相关费用你可以保留收据,向对方一并请求。
C.求偿金额:
民法第216条: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
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所以,你的诉讼费用、电话费、帐单调阅费都可以向对方要回来。
2.你与大哥大业者之法律关系:
A.台湾大哥大没有向你催收之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它一定要先向你催收,所
以这不是它的义务,除非你们之间曾订立契约,约定它必须先向你催收。
B.债之移转:
债权人得将债权出售给第三人,而毋须经债务人同意。法律上对於债权人
仅课予通知义务,但此项义务可以债权人与债权之受让人之书面协议代替
。目前你和大哥大业者间,因为它已出售债权给催收公司,所以你和大哥
大业者间没有债权、债务的关系。但你可以付费请求对方调使用纪录,同
时了解一下,你是如何欠下这笔电话费的。
依照民法第297条: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於债
务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之让与
字据提示於债务人者,与通知有同一效力。
3.你与催收业者间之法律关系:
A.你仅对该催收公司有返还义务。
依民法第309条:依债务之本旨,向债权人或其它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
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
B.协议清偿:
所以,先去还钱或是和对方谈,看是否能等要回钱时再还吧!但记得这是对
方的权利,催收公司没有义务答应你的要求。但此一结果是你自己和对方谈
的还款条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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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经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 奉诏译
若诸菩萨於自所有业果异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饶益事现在前时,
不生奋发、亦不反骂、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种种不饶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种忍清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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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49 (10/05 20:55)
1F:推 aalittle:感谢大大指教,受益良多 10/05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