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行政罰法第19條
時間Thu Oct 5 00:40:13 2006
※ 引述《skybucks (天巴克)》之銘言:
> 小弟今天不幸因騎車未按行駛方向
> 被警察開了一張900元的罰單
>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如果我要申訴的話
> 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的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 其情節輕微,認為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 由於我目前還是學生,完全沒有經濟來源
> 再加上我之前根本沒有違規的紀錄,算是初犯
> 犯的也是法定最高額3000以下罰鍰的違規
> 我想就比例原則來看,是否可以主張“必要性原則”的適用
> 當然前提是我承認我有錯在先,該繳的錢我一定會先去繳
> 但是如果可以以糾正或勸導的方式來代替罰鍰就可以
> 達到處罰目的的話,是否可以主張以較輕微的方式來減輕或免罰呢?
> 我當然覺得自己違規在先 也沒有什麼理由好去逃避的
> 但是學生並竟沒有什麼經濟能力啊>"<
> 如果我按行政罰法第19條申訴的話 成功的機會又有多少呢?
也就是說,你逆向行駛被開了一張九百塊的單
想看看能不能因為學生無經濟力而可以不繳
可以看看你所引的法條和你所主張的事實搭得起來嗎?
法條文字: 「情節輕微,認為以不處罰為適當者」
你的主張:一、「目前還是學生,完全沒有經濟來源」。」
二、「之前根本沒有違規的紀錄,算是初犯。」
好像沒有打擊到重點。
如果想申訴成功,要多加強你的主張和理由。
1F:推 skybucks:謝謝指教!!也祝你們永遠不會犯錯永遠不會接到罰單^^ 10/05 00:17
這裡你似乎弄錯了,
我看那些推文的意思,並不是指責你違規就是十惡不赦,
看不下去的地方在於:
違規之後找了很爛的理由要正常人買帳。
很多人真的違規而且接到罰單時,是摸摸鼻子趕快繳一繳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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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13.229
2F:推 skybucks:謝謝 是我誤會法條的意思了 我會乖乖的去繳的^^ 10/05 00:48
3F:推 yeye:我覺得,像那種載著病患趕去醫院的途中違規的,才會適用吧! 10/05 01:26
4F:推 roura:討論難免帶火氣,大家多包涵。 10/05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