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補習班勞資糾紛
時間Wed Oct 4 23:01:03 2006
※ 引述《kyle0816 (☆KyleChiang★)》之銘言:
: 我於去年10月和一家有立案的補習班簽了一年約(今年11月到期)
: 後來我表姊也在該補習班工作,可是因為雙方有勞資糾紛
: 於今年9月14日發生口角並有肢體衝突(我表姊夫和負責人家屬)
: 也因此曾到警局作筆錄,當時原本要提出傷害告訴
: 可是後來便彼此和解,我也沒有再去上班
: 而補習班的人也沒有再叫我去班內工作
: 但我再9月25號時收到一封存證信函,說是要告我違約
: 但是補習班並沒有幫我保勞保,而且我簽的是工讀生的約
: 且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
: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我可以片面終止合約,況且我還沒拿到9月份的薪水
: 但是補習班說他們不是依造勞基法,準備告我違約
: 請問這家補習班有無違反法律,若到十真的要上法院
: 我有勝訴的可能嗎? 煩請指教,謝謝X
其實這個補習班跟你簽約 現在要告你違約 主要是要求償啥麼東西?
實質損失? 還是 契約上明定的違約金?
不管要哪一種? 在法庭上法官都是裁量公司因為你違約所產生的實質損失
來作為 公司可以求償的金額 所以公司必須要舉證自己的損失
所以你根本不用擔心 除非 你有造成公司實質上的損失 再去擔心訴訟的問題
至於你有提到 你可以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 來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但是 我想你應該還沒有透過 存證信函 來終止勞動契約 而且看來你也沒理辦辭職
雖然你有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但是你還沒主張 所以勞動契約還在 @@
你現在還是可以透過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或 五 款)
但是問題不在契約終不終止問題 而在於違約問題 因為你之前沒有寄存證信函來終止
但是只要思考 你的違約並沒有造成到 公司實質上的損失 那就不用理對方了
因為沒有實質上的損失 我想法官還是不太會判賠太多 所以不用太擔心
所以你只要注意 1.勞動契約的違約金條款 2.因你離職是否有造成公司實質損失
如果以上兩者都沒有 那就不用理公司了 有的話 再考慮其他法律問題吧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有三十天的除斥期間 所以時間過了 雇主有權拒絕你的主張外
但是第一項第二款 第五款 你還是可以主張終止契約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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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nhappy 來自: 61.228.179.122 (10/04 23:02)
1F:推 kyle0816:我已經寄存證信函了,謝謝^^ 10/0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