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bilefox (行動狐狸)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一場發生在台中的車禍
時間Wed Oct 4 01:20:56 2006
: 唉!台灣的法律真的不能保證守法的人了嗎?
: 如果這種事情我們還要負全責,那以後誰還敢開車上路?
: 我想我這麼有誠意提出對我們這麼不公平的條件,對方還要軟土深掘,
: 只有走上法院一途,唉!第一次上法院
個人經驗, 我從來沒有聽過自己開車騎車屬於有錯的一方,
肇事後會坦承疏失, 給予合理賠償的, 從沒聽過.
而且, 這些人縱使當下深覺不安和歉意,
隔了兩三天之後, 很奇怪, 態度都會整個大轉變,
開始皮, 開始耍賴, 不然就是脫產以防假扣押,要不然就是談判的時候找些混混來嗆聲
幾乎都是這樣,
很顯然就是週遭的親朋好友開始七嘴八舌, 扇動.
在下認為 所謂侵權損害賠償, 就是在於有無故意或過失
不是在比大小 比誰家比較窮 誰大車誰小車
就算你有那麼點"沒有注意左右來車"的小過失好了
相較於對方的"明知是紅燈卻照闖"的故意,
明眼人都可以看的出來彼此過失相抵, 對方仍然必須賠償侵害你動產(車子)的損失
當然, 法官也看的出來
不要害怕上法院~
你表現出的誠意已經太超過了, 甚至到一種濫好人的程度,
對方吃定你怕事, 開始貪得無饜,
你難道不覺得 在你表現出十足 不, 十二足的善意後,
若你再同情對方住院,而接受這種咄咄逼人的態度,
那就是鄉愿了.
對方這種心態和作為, 就是典型的鱉三,
請把你曾經善意十足的和解提議, 以及對方貪得無饜的話語做成紀錄,
然後, 請對方告你吧!
不要害怕上法院~
如果你不擅於對付這種渾蛋, 就把你們談判的場合拉到公正的法院裡面,
有什麼不好呢?
一方面, 民事糾紛到最後辯論終結之前, 都可以兩造合意和解,
到時候你終究還是可以和對方和解 (如果你真的心地善良的話)
但至少, 要讓對方知道不要得寸進尺 得了便宜還賣乖
你若接受對方的條件, 或是不斷的陷入這些無賴的糾纏,
而不斷然拒絕, 逼他們一起上法院,
那就只能說 真的非常不聰明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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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9.162.76
1F:推 sn750823:非常謝謝您,我知道怎麼做了 10/04 01:25
2F:推 titita:保留你所謂休的原照片及修車的單據.這樣子看來應該是他要賠 10/04 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