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未成年人身分證被家人辦手機~債務承擔?
時間Tue Oct 3 19:52:17 2006
: ※ 引述《IOUPTT (ES已取代了我的名)》之銘言:
: : 請問一下,家人拿了我的身分証&健保卡去說要辦手機
: : 我還未滿20歲,撇開這個不談
: : 如果他是拿去像是身分証借錢,當人頭的
: : 討債的如果要追討,他是要找誰?
: : 寄來的帳單,我要負責嗎?
: 首先要看你有沒有同意你的家人拿去辦手機
: 如果你同意了 那等於你家人是你的代理人~~
1.表見代理:
代理權雖經撤回,然本人或代理人仍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張其代理行為無效,因其
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如主張其代理行為有效者,即為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為民法169,唯此處須參見民法107: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
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2.表見代理之適用:
代理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因法定代理不得限制與撤回。故僅意定代理有表見
代理之適用。未成年之代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所以沒有表見代理之適用。同時依第
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
故除法定代理人外,並非所有之家人均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人。未得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限制行為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亦效力未定。
唯辦理手機,依民法第77條但書: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仍應依個案認定,是否為辦理手機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法律行為。若採肯定解
釋,則應認該行為人就辦理手機之行為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就該行為得委任代理
人,有表見代理之適用;若採反面解釋,則應認該契約效力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始得生效,並且不得以意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仍應本人或委任法定代理人辦
理。
3.然而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權為限制行為人訂定契約:
A.契約之訂立:
不利之契約,解釋上管見認為應採民81之反面解釋,得於限制行為人成年後
予與否認。使失其效力。唯此解釋,與實務未必相符。故於適用時,仍須依
認定之事實解釋。
就本例之辦理手機,則不認為屬不利之契約。因手機同時亦可為限制行為人
生活之所需。
註:民81: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
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B.若為財產之處分:
民法1101:監護人對於受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
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C.物上擔保:
解釋上應同於B.而認為應受限制,僅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為之。
4.實務類似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三號(唯此案件須注意當時
尚未廢止之郵政儲金法第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
政儲金事務,於郵政儲金機關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故與本例
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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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 奉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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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vysky:感謝yeechin兄提供深入且廣面的見解. 10/0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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