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未成年人身分证被家人办手机~债务承担?
时间Tue Oct 3 19:52:17 2006
: ※ 引述《IOUPTT (ES已取代了我的名)》之铭言:
: : 请问一下,家人拿了我的身分证&健保卡去说要办手机
: : 我还未满20岁,撇开这个不谈
: : 如果他是拿去像是身分证借钱,当人头的
: : 讨债的如果要追讨,他是要找谁?
: : 寄来的帐单,我要负责吗?
: 首先要看你有没有同意你的家人拿去办手机
: 如果你同意了 那等於你家人是你的代理人~~
1.表见代理:
代理权虽经撤回,然本人或代理人仍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其代理行为无效,因其
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如主张其代理行为有效者,即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为民法169,唯此处须参见民法107: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对抗
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2.表见代理之适用:
代理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因法定代理不得限制与撤回。故仅意定代理有表见
代理之适用。未成年之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所以没有表见代理之适用。同时依第
79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效力未定。
故除法定代理人外,并非所有之家人均得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代理人。未得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限制行为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亦效力未定。
唯办理手机,依民法第77条但书: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仍应依个案认定,是否为办理手机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法律行为。若采肯定解
释,则应认该行为人就办理手机之行为具有完全之行为能力,就该行为得委任代理
人,有表见代理之适用;若采反面解释,则应认该契约效力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始得生效,并且不得以意定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仍应本人或委任法定代理人办
理。
3.然而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为限制行为人订定契约:
A.契约之订立:
不利之契约,解释上管见认为应采民81之反面解释,得於限制行为人成年後
予与否认。使失其效力。唯此解释,与实务未必相符。故於适用时,仍须依
认定之事实解释。
就本例之办理手机,则不认为属不利之契约。因手机同时亦可为限制行为人
生活之所需。
注:民81:限制行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灭後,承认其所订立之契约者,其
承认与法定代理人之承认,有同一效力。
B.若为财产之处分:
民法1101:监护人对於受护人之财产,非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处分。
为不动产之处分时,并应得亲属会议之允许。
C.物上担保:
解释上应同於B.而认为应受限制,仅得为受监护人之利益而为之。
4.实务类似案件: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九十二年度诉字第四六九三号(唯此案件须注意当时
尚未废止之邮政储金法第十七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关於邮
政储金事务,於邮政储金机关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故与本例
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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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经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 奉诏译
若诸菩萨於自所有业果异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饶益事现在前时,
不生奋发、亦不反骂、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种种不饶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种忍清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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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vysky:感谢yeechin兄提供深入且广面的见解. 10/03 20:10
※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49 (10/03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