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工作三個月試用期若離職需扣保證金?
時間Sun Oct 1 23:03:44 2006
※ 引述《tfly (這世界怎麼這樣)》之銘言:
: 公司有明文規定
: 試用期三個月內皆扣保證金3000元
: 我想請問一下
: 若未滿三個月內離職
: 這樣算是正式員工離職嗎?
: 因為現在問卡在沒有人可以交接
: 但是我又未滿三個月
: 不管我做多久都要被扣3000
: 好像做多我錢就被扣的越多
: 不知道有沒有知道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 也因為是責任制的
: 所以加班沒有加班費
: 但是每天都在加班
: 讓我有點受不了了><"
這部份 首先要釐清 這三千塊的保證金 來源
1. 三千塊 如果是 從 薪水裡面扣 這就比較好釐清
你老闆已經違反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或是 第二十六條規定
如果老闆因為這樣欠你保證金 你可以跟老闆說他違法 請老闆還錢
要不然你要去 勞動檢查處 申訴 老闆會被罰錢 罰款更多
2. 你在上班前 就簽約 也載明說要當保證金 然後你拿自己的錢繳給公司
這時候 你所簽契約都簽名了 所以基本上你就要履行契約
我覺得如果是你用自己的錢 繳納保證金的話 勞基法可能幫不了你 這是契約問題쌊 那此保證金 你就要看契約是怎麼去規範保證金 或是 怎麼樣才能拿回來的規範
契約應該都有載明 你可以試圖去跟老闆要要看
(雖然該條款 可能對你極度不公平 且 公司應該也沒有任何實質損失
所以應該無效 但是無效與否 那是法官的判決 所以摟...)
如果是1. 那就理直氣壯去跟老闆要 如果是2.那你就掌握談判技巧 盡量要
建議你先去勞工局 申訴 要召開 協調會 跟老闆要這筆保證金
盡量能要回多少就要多少 上法院根本不值得 除非你要出一口氣就是了
接下來 不管你是不是正式員工 你要離職了 都負有交接義務
把你的工作事項 跟 進度 要交接清楚 我個人傾向 還是要做好交接
要不然到時候 公司萬一 因為你沒有交接而有所損失 當然可以跟你求償
所以要離職了 隨便抓個主管 趕快跟你做交接 順便交接完了 再寫個交接完畢的文件
要主官簽名 來保護自己 (如果你的職務很重要 會影響公司的話)
至於加班費不給 這個的話 向 勞動檢查處(所)檢舉 請她們派員調查
有上下班打卡紀錄 等等證據會更好 如果你仍上班記得要用匿名檢舉
但是前提是 要小心老闆會懷疑是你檢舉 (搞心機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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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78.63
1F:推 VOIOV:s兄的文是從哪扒出來的? 10/01 23:06
2F:推 ivysky:V兄,是我有疑問,所以求他補充回文的...XDDD 10/01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