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表弟過世~公司未保勞保
時間Sun Oct 1 14:29:50 2006
※ 引述《suyusian (我會加油)》之銘言:
: 如題~
: 我的表弟於上個月過世~
: 死因是因為工作中太疲勞導致心臟衰竭(原本心臟就不太好)
: 目前發生的法律問題是
: 公司未依勞保規定為我表弟投保
: 但出示一張我表弟的同意不投保的切結書
: 這個切結書想當然我表弟根本沒有跟老闆談判的能力
: 要簽就給你工作~不簽就不給你工作
: 這張切結書的效力如何?法律上我們可以如何主張?
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私人間的切結書不得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該份切結書無效。
請求權基礎:
1.民法第184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對方根本是故
意,所以不用擔心)
2.主要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賠償。
第 10 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
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第 71 條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72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第 63 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
、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
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
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所以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給付,毋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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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 奉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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