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表弟过世~公司未保劳保
时间Sun Oct 1 14:29:50 2006
※ 引述《suyusian (我会加油)》之铭言:
: 如题~
: 我的表弟於上个月过世~
: 死因是因为工作中太疲劳导致心脏衰竭(原本心脏就不太好)
: 目前发生的法律问题是
: 公司未依劳保规定为我表弟投保
: 但出示一张我表弟的同意不投保的切结书
: 这个切结书想当然我表弟根本没有跟老板谈判的能力
: 要签就给你工作~不签就不给你工作
: 这张切结书的效力如何?法律上我们可以如何主张?
民法第16条: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私人间的切结书不得违反法律之强行规定,该份切结书无效。
请求权基础:
1.民法第184条第二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对方根本是故
意,所以不用担心)
2.主要是依劳工保险条例申请赔偿。
第 10 条 各投保单位应为其所属劳工,办理投保手续及其他有关保险事务,并备雇
用员工或会员名册。
第 71 条 劳工违背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劳工保险及办理劳工保险手续者,处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锾。
第 72 条 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保险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
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
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第 63 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给与丧葬津贴五个月。遗有配偶
、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专受其扶养之孙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并给与遗
属津贴;其支给标准,依左列规定:
一 参加保险年资合计未满一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
给十个月遗属津贴。
二 参加保险年资合计已满一年而未满二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
资,一次发给二十个月遗属津贴。
三 参加保险年资合计已满二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
给三十个月遗属津贴。
所以可以向法院提告,请求给付,毋须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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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经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 奉诏译
若诸菩萨於自所有业果异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饶益事现在前时,
不生奋发、亦不反骂、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种种不饶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种忍清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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