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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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表弟過世~公司未保勞保
時間Sun Oct 1 02:01:51 2006
※ 引述《suyusian (我會加油)》之銘言:
: 如題~
: 我的表弟於上個月過世~
: 死因是因為工作中太疲勞導致心臟衰竭(原本心臟就不太好)
: 目前發生的法律問題是
: 公司未依勞保規定為我表弟投保
: 但出示一張我表弟的同意不投保的切結書
: 這個切結書想當然我表弟根本沒有跟老闆談判的能力
: 要簽就給你工作~不簽就不給你工作
: 這張切結書的效力如何?法律上我們可以如何主張?
我補充ㄧ點意見 我覺得 你表弟不見得會構成職災
因為工作太疲勞導致心臟病發作 導致心臟衰竭死亡
基本上算是 疾病死亡 要不然你必須得要引用說是 過勞死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21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
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但是我記得 勞保局在審查的時候 對過勞死的界定很嚴格
當然你可以送職業災害審查認定 但是 給你的建議 如果結果是鑑定為非職業災害
你也就不要太意外 因為過勞死的認定 基本上比較困難
當然如果公司有義務要幫 你表弟投保勞保 而沒有投保
那公司也要負擔起勞保死亡給付的賠償責任 給家屬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3 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
、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
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
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所以公司如果"應該要幫勞工投保勞保" 而沒有投保 "不要管那張同意書"
若是經勞保局職災認定確為職災 就要適用職災死亡補償給四十個月工資補償
及五個月的喪葬津貼
若是認定非職災的話 最少也應該要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給予補償
個人非常建議你先去打電話去勞保局說你要申請職業災害認定
去認定你表弟是否為職業災害死亡之認定 (但是別抱持太大希望為職災)
接下來去勞工局申請 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
記得是"調解"會喔 請調解委員幫你主張你的權利看看
調解不成立的話 再考慮要不要打民事訴訟
當然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都應該有 義務律師諮詢
可以拿你手邊的所有相關資料 去問ㄧ下律師 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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