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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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表弟过世~公司未保劳保
时间Sun Oct 1 02:01:51 2006
※ 引述《suyusian (我会加油)》之铭言:
: 如题~
: 我的表弟於上个月过世~
: 死因是因为工作中太疲劳导致心脏衰竭(原本心脏就不太好)
: 目前发生的法律问题是
: 公司未依劳保规定为我表弟投保
: 但出示一张我表弟的同意不投保的切结书
: 这个切结书想当然我表弟根本没有跟老板谈判的能力
: 要签就给你工作~不签就不给你工作
: 这张切结书的效力如何?法律上我们可以如何主张?
我补充ㄧ点意见 我觉得 你表弟不见得会构成职灾
因为工作太疲劳导致心脏病发作 导致心脏衰竭死亡
基本上算是 疾病死亡 要不然你必须得要引用说是 过劳死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 (民国 92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21 条 被保险人於作业中,因工作当场促发疾病,而该项疾病之促发与作业有相
当因果关系者,视为职业病。
但是我记得 劳保局在审查的时候 对过劳死的界定很严格
当然你可以送职业灾害审查认定 但是 给你的建议 如果结果是监定为非职业灾害
你也就不要太意外 因为过劳死的认定 基本上比较困难
当然如果公司有义务要帮 你表弟投保劳保 而没有投保
那公司也要负担起劳保死亡给付的赔偿责任 给家属
劳工保险条例 (民国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3 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给与丧葬津贴五个月。遗有配偶
、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专受其扶养之孙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并给与遗
属津贴;其支给标准,依左列规定:
一 参加保险年资合计未满一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
给十个月遗属津贴。
二 参加保险年资合计已满一年而未满二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
资,一次发给二十个月遗属津贴。
三 参加保险年资合计已满二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
给三十个月遗属津贴。
所以公司如果"应该要帮劳工投保劳保" 而没有投保 "不要管那张同意书"
若是经劳保局职灾认定确为职灾 就要适用职灾死亡补偿给四十个月工资补偿
及五个月的丧葬津贴
若是认定非职灾的话 最少也应该要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补偿
个人非常建议你先去打电话去劳保局说你要申请职业灾害认定
去认定你表弟是否为职业灾害死亡之认定 (但是别抱持太大希望为职灾)
接下来去劳工局申请 召开劳资争议"调解"会
记得是"调解"会喔 请调解委员帮你主张你的权利看看
调解不成立的话 再考虑要不要打民事诉讼
当然 各县市政府劳工局都应该有 义务律师谘询
可以拿你手边的所有相关资料 去问ㄧ下律师 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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