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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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公司沒有幫我們保勞健保?? 卻要裁員
時間Sun Oct 1 00:49:42 2006
※ 引述《ywater1217 (ywater1217)》之銘言:
: 請問,現在的公司沒有幫我們保勞健保!!
: 我們正職的職員有四人,兼職的有兩人(學生打工)。
: 因為在網路上看到公司超過五人才需要保勞保,那我們公司的情形算超過五人嗎??
: 現在,公司好像要強迫裁員,如果他不付遣散費,我可以怎樣舉發他呢?
: 如果公司不承認我在那邊工作,我要如何做才能證明我是有在那邊工作過的??
: (公司每個月的薪資轉帳,有老闆的名字,這樣可以證明嗎?)?
: ~~ 謝謝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說明公司僱用超過五個人就應該要強制投保勞保 當然 工讀生也算勞工 也是人 @@
所以公司有義務要為所有勞工投保勞健保 不投保就是違法
可以打電話去 勞工保險局申訴 說 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 請勞保局派人來查
另外公司要強迫裁員 就要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 來資遣勞工
勞退新制資遣費如下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舊制資遣費如下
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非常重要 附帶說明 勞退新制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開始實施
^^^^^^^^^^
若是在勞工退休新制實施開始 以前的年資 ㄧ律要算舊制資遣費 接下來
在九十四年七月選擇新制--->即自九十四年七月開始的年資要算新制資遣費
選擇繼續沿用舊制--->則ㄧ樣全部的年資都要按照舊制資遣費計算
所以勞工有橫跨新舊制的制度下 資遣費要分開計算 然後 加起來 (比較複雜點 @@)
如果不給資遣費又要裁員 那就會觸犯勞動基準法上的規定了
當然實務上 老闆還是有可能會不給你資遣費跟工資 這時候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申請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 要求勞工局幫你主持公道
如果你目前擔心公司會非法解雇 建議你有機會就保存(複印)下列相關資料(錄音也行)
1.最近幾個月的出勤紀錄(證明你有在該公司工作 以及 工作期間)
2.證明你的就職日 (這樣比較好算年資 例如員工資料卡 或是 勞動契約之類來證明)
以上可以證明你的 工作期間 就職日 離職日 比較好要工資跟資遣費
記得公司強迫解雇的時候 ㄧ定要請公司給你
離職證明書(最好能有 就職日 離職日 跟 離職原因)
最好離職原因能夠看出來是公司主動要你離職 比如說你不適任 或是 公司業務緊縮
這樣比較好要資遣費 跟 還可以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當然去勞工局申訴 就算沒有上述任何證據也行 勞工局承辦人員自然會協助你幫你要
而你有上述佐證資料 可以明確的表達出 事實情況 並非你所虛構 (沒有沒關係)
只是如果你手邊沒有任何相關資料 又沒有人證的話 未來若是老闆堅持不給
那對你最後打民事訴訟會比較不利就是了 但是不影響你在勞工局協調會中主張你的權利
以上是個人的見解 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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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79.203
1F:推 ivysky:啊~原來資遣費兩制有所差異,現在才注意到. 10/01 15:49
2F:推 yeechin:sunhappy的勞工法唸的真好! 10/01 19:06
3F:推 sunhappy:附註蘒舊制年資要算舊制資遣費 新制年資才算新制資遣費똠 10/01 22:03
4F:→ sunhappy:所以如果保險年資 橫跨 新舊制分開計算然後加總 10/01 22:05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61.216.78.63 (10/02 00:25)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61.228.177.70 (10/02 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