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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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公司没有帮我们保劳健保?? 却要裁员
时间Sun Oct 1 00:49:42 2006
※ 引述《ywater1217 (ywater1217)》之铭言:
: 请问,现在的公司没有帮我们保劳健保!!
: 我们正职的职员有四人,兼职的有两人(学生打工)。
: 因为在网路上看到公司超过五人才需要保劳保,那我们公司的情形算超过五人吗??
: 现在,公司好像要强迫裁员,如果他不付遣散费,我可以怎样举发他呢?
: 如果公司不承认我在那边工作,我要如何做才能证明我是有在那边工作过的??
: (公司每个月的薪资转帐,有老板的名字,这样可以证明吗?)?
: ~~ 谢谢 ~~
依据劳工保险条例 (民国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条 凡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
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二 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说明公司雇用超过五个人就应该要强制投保劳保 当然 工读生也算劳工 也是人 @@
所以公司有义务要为所有劳工投保劳健保 不投保就是违法
可以打电话去 劳工保险局申诉 说 雇主没有帮劳工投保 请劳保局派人来查
另外公司要强迫裁员 就要依据劳基法第十一条规定 来资遣劳工
劳退新制资遣费如下
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
第 12 条 劳工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适用本条例後之工作年资,於劳动契约
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或职业灾害
劳工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其资遣费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
给;最高以发给六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旧制资遣费如下
根据劳动基准法
第 17 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
资之资遣费。
二 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
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非常重要 附带说明 劳退新制自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开始实施
^^^^^^^^^^
若是在劳工退休新制实施开始 以前的年资 ㄧ律要算旧制资遣费 接下来
在九十四年七月选择新制--->即自九十四年七月开始的年资要算新制资遣费
选择继续沿用旧制--->则ㄧ样全部的年资都要按照旧制资遣费计算
所以劳工有横跨新旧制的制度下 资遣费要分开计算 然後 加起来 (比较复杂点 @@)
如果不给资遣费又要裁员 那就会触犯劳动基准法上的规定了
当然实务上 老板还是有可能会不给你资遣费跟工资 这时候可以去劳工局申诉
申请召开劳资争议协调会 要求劳工局帮你主持公道
如果你目前担心公司会非法解雇 建议你有机会就保存(复印)下列相关资料(录音也行)
1.最近几个月的出勤纪录(证明你有在该公司工作 以及 工作期间)
2.证明你的就职日 (这样比较好算年资 例如员工资料卡 或是 劳动契约之类来证明)
以上可以证明你的 工作期间 就职日 离职日 比较好要工资跟资遣费
记得公司强迫解雇的时候 ㄧ定要请公司给你
离职证明书(最好能有 就职日 离职日 跟 离职原因)
最好离职原因能够看出来是公司主动要你离职 比如说你不适任 或是 公司业务紧缩
这样比较好要资遣费 跟 还可以向就业服务站申请失业给付
当然去劳工局申诉 就算没有上述任何证据也行 劳工局承办人员自然会协助你帮你要
而你有上述佐证资料 可以明确的表达出 事实情况 并非你所虚构 (没有没关系)
只是如果你手边没有任何相关资料 又没有人证的话 未来若是老板坚持不给
那对你最後打民事诉讼会比较不利就是了 但是不影响你在劳工局协调会中主张你的权利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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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79.203
1F:推 ivysky:啊~原来资遣费两制有所差异,现在才注意到. 10/01 15:49
2F:推 yeechin:sunhappy的劳工法念的真好! 10/01 19:06
3F:推 sunhappy:附注蘒旧制年资要算旧制资遣费 新制年资才算新制资遣费똠 10/01 22:03
4F:→ sunhappy:所以如果保险年资 横跨 新旧制分开计算然後加总 10/01 22:05
※ 编辑: sunhappy 来自: 61.216.78.63 (10/02 00:25)
※ 编辑: sunhappy 来自: 61.228.177.70 (10/02 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