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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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讓全家陷入低潮的工安事故
時間Wed Sep 27 20:24:52 2006
: 如果對方只是一般工程承包.無公司
: 應該如何處理
1.求償對象:工程負責人及雇用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
按勞基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
攬,如有再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
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
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依此條規定,承攬人即OO
公司,及再承攬人即XXX災害補償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滩次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
,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
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
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
僱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
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
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僱主對於業務上
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
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要旨參照)
2.請求權時效:一定要在二年內提起民事損害告訴。
3.請求權基礎:
A.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B.民法第483-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
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C.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5條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第28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
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第3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
: 還有合理的求償應該如何計算
1.醫療上必要費用&不能工作時之收入:
93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
⑴ 按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
費用,勞基法第59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既明定雇主
僅須係就「醫療費用」為補償,自不宜擴張解釋,將屬
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之增加生活上需要即車資
部分,亦解為屬醫療上必要費用.....就工資補償部分:
⑴按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時,勞工在醫療中不
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基法
第59條第2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核係為保障勞
工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收入以維其正常生活,且依同
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可知,勞工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
離職或契約之終止而受影響。至於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
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下稱勞委會)85年1月25日(85)台勞動3字第
100018號函參照】。
2.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是被上訴人於設置前揭機器未裝置防護網顯有過失,且若非被上訴人
未依前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必要之防護設施,縱上訴人因自己之過失,於鐵
管上工作而不慎打滑,亦不致受有前揭傷害..是被上訴人之疏於防護行為,與上
訴人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責任......次按「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建議你把相關判決找出來看,才有機會拿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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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 奉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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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49
1F:推 rejai:謝謝您.真的非常清楚.但是想請教可以有哪些途徑取得判決書呢 09/27 20:56
2F:→ rejai:?謝謝.因為無相關知識.所以不知道如何取得.謝謝您 09/27 20:57
4F:推 rejai:謝謝您,獲益良多,謝謝 09/28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