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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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让全家陷入低潮的工安事故
时间Wed Sep 27 20:24:52 2006
: 如果对方只是一般工程承包.无公司
: 应该如何处理
1.求偿对象:工程负责人及雇用人。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93年度劳上易字第11号
按劳基法第62条第1项规定:「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
揽,如有再承揽,承揽人或中间承揽人,就各该承揽部分
所使用之劳工,均应与最後承揽人,连带负本章所定雇主
应负职业灾害补偿之责任。」。依此条规定,承揽人即OO
公司,及再承揽人即XXX灾害补偿自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滩次按职业灾害补偿乃对受到「与工作有关伤害」之受雇人
,提供及时有效之薪资利益、医疗照顾及劳动力重建措施
之制度,使受雇人及受其扶养之家属不致陷入贫困之境,
造成社会问题,其宗旨非在对违反义务、具有故意过失之
雇主加以制裁或课以责任,而系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之生
存权,并保存或重建个人及社会之劳动力,是以职业灾害
补偿制度之特质系采无过失责任主义,凡雇主对於业务上
灾害之发生,不问其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皆应负补偿之
责任,受雇人纵使与有过失,亦不减损其应有之权利(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49号判决要旨参照)
2.请求权时效:一定要在二年内提起民事损害告诉。
3.请求权基础:
A.民法第184条第2项: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B.民法第483-1:受雇人服劳务,其生命、身体、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
雇用人应按其情形为必要之预防。
C.劳工安全卫生法
第5条 雇主对左列事项应有符合标准之必要安全卫生设备:
五、防止有坠落、崩塌等之虞之作业场所引起之危害。
第28条 事业单位工作场所如发生职业灾害,雇主应即采取必要之急救﹑抢救等措
施,并实施调查﹑分析及作成纪录。
第33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或第六条之规定,经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或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之规定。
: 还有合理的求偿应该如何计算
1.医疗上必要费用&不能工作时之收入:
93年度劳上易字第11号
⑴ 按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之医疗
费用,劳基法第59条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既明定雇主
仅须系就「医疗费用」为补偿,自不宜扩张解释,将属
於民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之增加生活上需要即车资
部分,亦解为属医疗上必要费用.....就工资补偿部分:
⑴按按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残废时,劳工在医疗中不
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劳基法
第59条第2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核系为保障劳
工於医疗中不能工作时之收入以维其正常生活,且依同
法第61条第2项规定可知,劳工受领补偿之权利,不因
离职或契约之终止而受影响。至於劳基法第59条第2款
所称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系指劳工於职灾医疗期间
不能从事原劳动契约所约定之工作而言【行政院劳工委
员会 (下称劳委会)85年1月25日(85)台劳动3字第
100018号函参照】。
2.民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号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定有明文。
.........是被上诉人於设置前揭机器未装置防护网显有过失,且若非被上诉人
未依前揭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必要之防护设施,纵上诉人因自己之过失,於铁
管上工作而不慎打滑,亦不致受有前揭伤害..是被上诉人之疏於防护行为,与上
诉人受伤有相当因果关系,自应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之责任......次按「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
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亦有明文。
建议你把相关判决找出来看,才有机会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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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经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 奉诏译
若诸菩萨於自所有业果异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饶益事现在前时,
不生奋发、亦不反骂、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种种不饶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种忍清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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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49
1F:推 rejai:谢谢您.真的非常清楚.但是想请教可以有哪些途径取得判决书呢 09/27 20:56
2F:→ rejai:?谢谢.因为无相关知识.所以不知道如何取得.谢谢您 09/27 20:57
4F:推 rejai:谢谢您,获益良多,谢谢 09/28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