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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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急問,有關勞健保的事
時間Sun Sep 24 14:07:40 2006
※ 引述《kobe872125 (小豬)》之銘言:
: 最近透過跟一個跟我很有關系的人的聯絡電話中
: 發現她的工作沒有勞健保
: 她是做服飾百貨業的
: 可是她們老闆娘沒幫她們 保勞健
: 也沒有照勞退新制的制度來做
: 請問懂這方面的專家們
: 這樣是否有違法,如果有 ,是違反了哪幾條相關法律
: 急問~~~~
1.退休金部分:
你先去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7043
查看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之例外情形,確定那間公司是否適用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56 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
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2.健保部份: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8 條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 第一類: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
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 14 條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
雇主
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
部指定。
第 16 條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第 22 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 27 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
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
第 69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
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3. 勞保部分:
名稱: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第 15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
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
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第 72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
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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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今日此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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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面桃花相映紅。
% % % @@@ |田 _ 田| |
人面不知何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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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依然笑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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