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急问,有关劳健保的事
时间Sun Sep 24 14:07:40 2006
※ 引述《kobe872125 (小猪)》之铭言:
: 最近透过跟一个跟我很有关系的人的联络电话中
: 发现她的工作没有劳健保
: 她是做服饰百货业的
: 可是她们老板娘没帮她们 保劳健
: 也没有照劳退新制的制度来做
: 请问懂这方面的专家们
: 这样是否有违法,如果有 ,是违反了哪几条相关法律
: 急问~~~~
1.退休金部分:
你先去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7043
查看劳动基准法适用行业之例外情形,确定那间公司是否适用劳基法。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56 条
雇主应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并不得作为让与、扣押、抵
销或担保之标的;其提拨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
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7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
一 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
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
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
2.健保部份:
全民健康保险法 (民国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8 条 被保险人分为下列六类:
一 第一类:
(二)
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
(二)
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险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
雇主或自营业主。
(五)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
第 14 条
各类被保险人之投保单位如下:
一 第一类及第二类被保险人,以其服务机关、学校、事业、机构、
雇主
或所属团体为投保单位。但国防部所属被保险人之投保单位,由国防
部指定。
第 16 条
投保单位应於保险对象合於投保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投保;
并於退保原因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退保。
第 22 条 第一类及第二类被保险人之投保金额,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资所得为投保金额。
第 27 条 本保险保险费之负担,依下列规定计算之:
一 第一类被保险人:
(一) 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险人及其眷属自付百分之三十,投
保单位负担百分之七十。
第 69 条
投保单位未依第十六条规定,为所属被保险人或其眷属办理投保手续者,
除追缴保险费外,并按应缴纳之保险费,处以二倍之罚锾。
3. 劳保部分:
名称:劳工保险条例 (民国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条
凡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
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一 受雇於雇用劳工五人以上之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
、林场、茶场之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
二
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三 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之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之员工。
第 15 条
劳工保险保险费之负担,依左列规定计算之:
一 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
被保险人,其普通事故
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负担百分之二十,投保单位
负担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额补助,在直
辖市,由中央政府补助百分之五,直辖市政府补助百分之五;职业灾
害保险费全部由投保单位负担。
第 72 条
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保险手续者,按
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
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
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
@ ___________
去年今日此门中,
% % @ //////////_\
人面桃花相映红。
% % % @@@ |田 _ 田| |
人面不知何处去,
#### % % % ###############|___||_ |_|
桃花依然笑春风。
* * ||| * --O+++ by yeechin+
_ˍ▁▂▃▄▅▆▇█▇▆▅▄▃▁_*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49 (09/24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