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ewlife (公法公法不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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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關於私人大樓地下停車場問題
時間Sun Sep 24 13:30:03 2006
※ 引述《skaxz14 (Kurei)》之銘言:
: 1.如果非住戶停放朋友的車位能否強制驅離
: 若是他朋友(住戶)不同意的話,是否不能驅離
: 若是發生擦撞意外,抓不到人,讓非住戶停放的人是否該負責
: 而要求其負責,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 2.如果這些外來客,沒有朋友讓他暫停,而佔據他人車位
: 或是任意停放,沒有停在停車格中,可否報警處理
: 我很害怕報警說 私人停車場有車亂停 警察根本不理你
: 警察會來大樓停車場開單取締嗎?
: 還是會派拖吊車來?
停車位目前在國內的權利態樣有數種
例如大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小公(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或是獨立產權式 由於不知道貴公寓大廈為何種情況
故小弟以下之論述係以大公為依據
首先針對第一個問題,由於大公式的特點在於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再透過共有人分管契約 讓特定住戶使用特定車位
因此所以可否驅離問題 主要還是要看你們管委會之規約
是否有不許外車進入使用之規定 若有 則可依此請求其遵守規定
否則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其履行 若無 則牽涉到用益方法之問題
這一方面基本上無法強制其利用之方式 他要自用或出租都是其自由
唯一方法就是召開管委會 請求修改規約而已
現行法並無得起訴請求法院修改規約之規定
至於如何向管委會提案修改 請自行參照貴管委會之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茲不贅述 至於提供車位給他人使用 因而造成他住戶之損害
有何權利可以行使 由於提供他人使用車位 難謂為侵害他共有人之使用
因此只能蒐集證據 控告該肇事車主 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擁有車位使用權之區分所有權人 應無請求賠償之權利存在
至於能否請求警察移除該違規車輛 筆者認為應該無法為之
開單亦無可能 因為該違規車輛侵害者為私權 而非侵害公共權利
處理之方法 假如係亂停他人之車位 係侵害他人所有權
故依照民法767規定,共有人有排除之權利 可要求離去
至於可否自行僱請拖吊車(指私人 非公家)拖出
筆者認為 無論從767物上請求亦或正當防衛之觀點
都是可行的 但是須注意不可過度 例如搓破輪胎或漏氣
都有防衛過當的疑慮 故移出社區即可 不可藉機毀損
至於亂停在非停車位的地方 則應請求管委會派車拖出
因為其他非停車位而屬共有之部分 管委會有權代管之
希望這樣可以解答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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