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離婚,可是我爸好像把財產都弄到別人名 …
時間Fri Sep 22 14:22:04 2006
※ 引述《headgear (重新開始!?)》之銘言:
: 最近我娘親收到一封信~
: 要我娘親在兩個月之內,離開我們住的地方~
: 因為本來登記在我爸的名下,這樣他們離婚,我媽也可以分到財產~
: 可是現在我爸好像把他名下的財產跟房子都弄給他姐姐~
: 這樣離婚的時候可以請求分配財產嗎!?
請求權基礎:
1.如果你姑媽無償取得這些財產:
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前段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
財產制關係消滅他方之剩餘財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者,不在此限。
2.如果你姑媽取得財產時,有付出對價:
同條第2項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
知有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者
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處理方法:
1.以你爸和你姑媽為共同被告,你媽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他們
兩人間的贈與行為。
2.如果只是普通的存證信函,就別去管要你媽離開的信函。因為除非房
屋所有人以所有物返還之訴,利用法院的強制執行趕人!你媽沒有義
務離開。
3.等贈與行為被撤銷後,拿確定判決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回來。
4.如果你爸媽真的下定決心要離婚,又還沒有離婚,乾脆由你媽向法院
提起離婚之訴順便把財產的爭議和小孩子的監護權一併請求法院判決
。這樣對她比較有保障。
唉~~離婚對夫妻雙方和小孩都是傷害,最好是夫妻相敬、長保如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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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今日此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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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面桃花相映紅。
% % % @@@ |田 _ 田| |
人面不知何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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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依然笑春風。
* * ||| * --O+++ by yee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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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eechin 來自: 218.187.226.49 (09/22 14:35)
1F:推 headgear:感恩^^ 09/22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