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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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工作九年辭職
時間Wed Sep 20 15:42:10 2006
: 我媽聽說什麼辭職後勞保部份可以轉至公所(這部份我實在不是很清楚在說什麼)
她說的是健保吧!
: 另外關於自己辭職的話,有關於一些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類的
1.資遣費部份(勞動基準法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
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16條規定基於同法第
11條、第13條規定之事由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給付資
遣費,勞工依同法第14條規定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
亦應給付資遣費,參以勞基法對於雇主依同法第12條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則無給付資遣費之規定,可見立法
原意係規定基於雇主本身原因,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原因
而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以資平衡勞
工平白喪失工作機會之損失,
若勞工與雇主同意終止勞動
契約,則勞工喪失工作機會為其意願,即無請求給付資遣
費之權利(司法院 (76)廳民一字第2275號函參照)。
自己辭職,應該是不會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資遣費,除非雇主無故解雇勞方。
2.退休金部分(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
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
十日內發給。
但是只要你媽辭職就沒有這些資遣費啦!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
你媽只要辭職,不論採新制或舊制,這些資遣費,通通都沒有啦!
因為自願辭職是勞基法第15條
第 13 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
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
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
於五年內足額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九條規定辦理。
退休金是資方是必須提撥給勞退基金的,和你媽辭不辭職沒有關係。
第 3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36 條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有空帶證件去查一下吧!
: 是不是會很不划算呢?
你和你媽說,她如果辭職會少很多錢,讓她去判斷。
3.退休年齡:
: 所以我想說是不是到時屆臨退休年齡,能不能好好退休領個退休金都是個問題
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 54 條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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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籤 辛己 中平 蕭何註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說與君
善惡兩途君自作 一生禍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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