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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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工作九年辞职
时间Wed Sep 20 15:42:10 2006
: 我妈听说什麽辞职後劳保部份可以转至公所(这部份我实在不是很清楚在说什麽)
她说的是健保吧!
: 另外关於自己辞职的话,有关於一些退休金或资遣费之类的
1.资遣费部份(劳动基准法部分):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94年度劳上易字第29号
依劳基法第17条规定,雇主依同法第16条规定基於同法第
11条、第13条规定之事由片面终止劳动契约时,应给付资
遣费,劳工依同法第14条规定片面终止劳动契约时,雇主
亦应给付资遣费,参以劳基法对於雇主依同法第12条规定
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则无给付资遣费之规定,可见立法
原意系规定基於雇主本身原因,或不可归责於劳工之原因
而片面终止劳动契约时,雇主应给付资遣费,以资平衡劳
工平白丧失工作机会之损失,
若劳工与雇主同意终止劳动
契约,则劳工丧失工作机会为其意愿,即无请求给付资遣
费之权利(司法院 (76)厅民一字第2275号函参照)。
自己辞职,应该是不会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资遣费,除非雇主无故解雇劳方。
2.退休金部分(劳工退休金条例部分):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於本条例施行後,仍服务於同一
事业单位而选择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适用本条例前之工作年资
,应予保留。
前项保留之工作年资,於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雇主应依各法规定,以契约终止时
之平均工资,计给该保留年资之资遣费或退休金,并於终止劳动契约後三
十日内发给。
但是只要你妈辞职就没有这些资遣费啦!
第 12 条
劳工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适用本条例後之工作年资,於劳动契约
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或职业灾害
劳工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其资遣费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
给;最高以发给六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依前项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应於终止劳动契约後三十日内发给。
选择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规定之劳工,其资遣费依同法第十七条规
定发给。
你妈只要辞职,不论采新制或旧制,这些资遣费,通通都没有啦!
因为自愿辞职是劳基法第15条
第 13 条
为保障劳工之退休金,雇主应依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制度与保留适用
本条例前工作年资之劳工人数、工资、工作年资、流动率等因素精算其劳
工退休准备金之提拨率,继续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按月
於五年内足额
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以作为支付退休金之用。
劳雇双方依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约定结清之退休金,得自劳动基准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支应。
依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发给劳工之退休金,应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
第九条规定办理。
退休金是资方是必须提拨给劳退基金的,和你妈辞不辞职没有关系。
第 31 条
雇主未依本条例之规定按月提缴或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致劳工受有损害
者,劳工得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请求权,自劳工离职时起,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36 条 雇主每月负担年金保险费之提缴率,不得低於劳工每月工资百分之六。
有空带证件去查一下吧!
: 是不是会很不划算呢?
你和你妈说,她如果辞职会少很多钱,让她去判断。
3.退休年龄:
: 所以我想说是不是到时届临退休年龄,能不能好好退休领个退休金都是个问题
劳动基准法:
第 53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请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 54 条 劳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
一 年满六十岁者。
二 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对於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
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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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签 辛己 中平 萧何注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说与君
善恶两途君自作 一生祸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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