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車禍六個月期限快到了...??
時間Wed Sep 20 14:47:40 2006
法源: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但是 我目前的狀況是
: 時間快到了 不到一星期
建議告訴 投狀紙到地檢署,因為在警局備案並沒有告訴的效力。
同時要注意,是指狀紙送達地檢署的收文日期,並不是郵局收件日期。
一但過了追訴期,就會遭法院程序駁回,不會進入實體審查。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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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會因為提起告訴而中斷,因此不會有因提起告訴,而因檢察官辦案時程
逾期的事情發生。
依82.9.21第10次刑事庭會議:
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之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
若已實施偵查,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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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籤 辛己 中平 蕭何註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說與君
善惡兩途君自作 一生禍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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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49
1F:推 lagd:?刑訴242規定告訴可以以言詞或書壯向「司法警察官」為之阿? 09/20 21:20
2F:→ lagd:請原po文人向車禍處理的警察局詢問,我覺得可以向警局提哩.. 09/20 21:21
3F:推 yeechin:回樓上,你的問題和司法警察官的定義有關,已回在版上了。 09/20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