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车祸六个月期限快到了...??
时间Wed Sep 20 14:47:40 2006
法源:刑事诉讼法
第 237 条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
: 但是 我目前的状况是
: 时间快到了 不到一星期
建议告诉 投状纸到地检署,因为在警局备案并没有告诉的效力。
同时要注意,是指状纸送达地检署的收文日期,并不是邮局收件日期。
一但过了追诉期,就会遭法院程序驳回,不会进入实体审查。
第 228 条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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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权时效会因为提起告诉而中断,因此不会有因提起告诉,而因检察官办案时程
逾期的事情发生。
依82.9.21第10次刑事庭会议:
所谓追诉权,系对行刑权而言,应指形式之刑罚权,包括侦查、起诉及审判权在内,
若已实施侦查,此时追诉权既无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时效进行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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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签 辛己 中平 萧何注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说与君
善恶两途君自作 一生祸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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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49
1F:推 lagd:?刑诉242规定告诉可以以言词或书壮向「司法警察官」为之阿? 09/20 21:20
2F:→ lagd:请原po文人向车祸处理的警察局询问,我觉得可以向警局提哩.. 09/20 21:21
3F:推 yeechin:回楼上,你的问题和司法警察官的定义有关,已回在版上了。 09/20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