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考國考的用語都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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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下關於勞工辭職的問題
時間Wed Sep 20 03:19:02 2006
好像有點小誤會,名詞定義不同,再回一下
: 好多人在討論這個 我這邊也提出我自己的見解
: G大有提出來 雇主有說要提前終止 就變雇主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 我認為 就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立法原意 就是要保障勞工預告期間工資
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是預告期間
勞工或雇主單方終止契約時原則上都有預告期間之義務
預告期間工資這個名詞容易引起誤解
它指的是雇主不遵守預告期間時,不足日數所要給付的金錢
但在預告期間內,其實契約還沒有終止
所以勞工仍在提供勞務,當然就會有工資(很多人就把它叫預告期間工資)
預告期間工資只是雇主預告義務不足時的一種金錢替代
所以常有勞工把預告期間工資當資遣費(或離職金)的一部分,其實是錯誤的
在實際運用上會發生的問題主要在稅法
所得稅法(好像)規定
工資課稅,離職金資遣費等一定金額內免稅(類似,懶得翻法條)
主要問題出在財政部的一號行政解釋
(裡面把勞基法第16條3項預告期間工資當作離職所得)
(而在契約未終止前預告期間內的工資因為是工資,所以仍要課稅)
還有報紙的報導(每次被問都是那一份被拿出來,裡面講錯了)
所以如果雇主遵守預告期間,在稅法上對要被資遣的勞工來講,反而比較不利
另外,解釋上第16條第3項從來沒有針對勞工(也許以後會有類似規定)
它的著眼點在保障勞工因預告期間不足所損失的工資
反過來勞工對雇主預告不足時,邏輯上應該是勞工也要給雇主一筆錢?^^a
: 理當就算是勞工自動離職 也應該受到勞基法第十六條的保障 (但是目前法律沒有)
: 所以雖然G大所提出來的理論 是可以說的通 但是 在法律上很難站的住腳
我只是說,那是一種看法
當然也有不同意見
也許將來修法會改過來
: 在法律上 我比較傾向Y大 跟 H大的見解
: 勞基法上第十八條引用來解釋 的確 只要是勞工自己自願離職
: 就不會受到勞基法上預告期間的保障 (去勞動檢查所申訴也沒有用)
原PO應該是指保障預告期間不足時的工資吧
不過就是因為卡在契約終止日還沒到
雇主提前要勞工別來了
以契約精神來講
勞工還是要繼續提供勞務並獲取工資
即使雇主要反過來由他終止契約
卻又因為終止權一經行使而生效力
契約沒有辦法再被終止,法律邏輯上出問題
在現行法下,一般就是叫雙方協商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雇主以拋棄勞務請求權給付工資來結束
聽說以前明日報在結束時有過這種說法(抗辯未依就服法規定通報時)
: 所以建議原PO 可以依照G大說法 去跟雇主主張 十天預告期間工資
: 雇主 堅持不給 ---> 上勞工局申訴 ---> 再堅持不給 ----> 那就算了
: 因為法律上並沒有明文保障這個部份 只能夠試著去要要看
沒有明文但法律關係如上述
在雇主要提前終止但勞工不願意時才會出問題
原原PO真想要那十天薪水的話
就按時去上班
那就非給不可
不給又回到工資給付那一堆的規定去了
: 書面証據部份 也不用太用心去收集 除非雇主可能不給工資的情況發生
: 要不然 你要收集證據 去跟雇主要求預告期間工資 其實沒有意義 這是我的看法啦
我是覺得我跟原PO在預告期間的用語上出現歧異
所以又打了這一大堆字
有怪莫怪^^
※ 編輯: genderbb 來自: 220.130.153.217 (09/20 03:26)
1F:推 sunhappy:我認為 勞工預告期間 = 雇主預告時間 保障契約終止時間 09/20 04:02
2F:→ sunhappy:而兩種預告期間的工資 我都解釋成 預告期間工資 09/20 04:03
3F:→ sunhappy:但是 勞工預告期間 在法律上沒有明訂保障 也沒罰則 09/20 04:04
4F:→ sunhappy:勞工主張權益的時候 比較難以主張 也不見得能在訴訟獲勝 09/20 04:05
5F:→ sunhappy:訴訟更沒有經濟上實質效果 若是雇主引用勞基法十八條規定 09/20 04:07
6F:→ sunhappy:我是覺得對勞工比較不利 然後針對你第一個問題 我的認為 09/20 04:08
7F:→ sunhappy:雇主也是可以要求預告期間工資 只是勞基法保障勞工 09/20 04:09
8F:→ sunhappy:法官會不會用 贊同雇主意見 就難說了 (也沒有雇主這樣打) 09/20 04:10
9F:→ sunhappy:這是小弟的意見 有錯誤可以繼續討論看看 09/20 04:11
10F:→ sunhappy:對了 g大 其實我跟你意見差不多 要要看沒有就算了 09/20 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