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考国考的用语都好日本)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关於劳工辞职的问题
时间Wed Sep 20 03:19:02 2006
好像有点小误会,名词定义不同,再回一下
: 好多人在讨论这个 我这边也提出我自己的见解
: G大有提出来 雇主有说要提前终止 就变雇主要求终止劳动契约
: 我认为 就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立法原意 就是要保障劳工预告期间工资
劳基法第16条规定的是预告期间
劳工或雇主单方终止契约时原则上都有预告期间之义务
预告期间工资这个名词容易引起误解
它指的是雇主不遵守预告期间时,不足日数所要给付的金钱
但在预告期间内,其实契约还没有终止
所以劳工仍在提供劳务,当然就会有工资(很多人就把它叫预告期间工资)
预告期间工资只是雇主预告义务不足时的一种金钱替代
所以常有劳工把预告期间工资当资遣费(或离职金)的一部分,其实是错误的
在实际运用上会发生的问题主要在税法
所得税法(好像)规定
工资课税,离职金资遣费等一定金额内免税(类似,懒得翻法条)
主要问题出在财政部的一号行政解释
(里面把劳基法第16条3项预告期间工资当作离职所得)
(而在契约未终止前预告期间内的工资因为是工资,所以仍要课税)
还有报纸的报导(每次被问都是那一份被拿出来,里面讲错了)
所以如果雇主遵守预告期间,在税法上对要被资遣的劳工来讲,反而比较不利
另外,解释上第16条第3项从来没有针对劳工(也许以後会有类似规定)
它的着眼点在保障劳工因预告期间不足所损失的工资
反过来劳工对雇主预告不足时,逻辑上应该是劳工也要给雇主一笔钱?^^a
: 理当就算是劳工自动离职 也应该受到劳基法第十六条的保障 (但是目前法律没有)
: 所以虽然G大所提出来的理论 是可以说的通 但是 在法律上很难站的住脚
我只是说,那是一种看法
当然也有不同意见
也许将来修法会改过来
: 在法律上 我比较倾向Y大 跟 H大的见解
: 劳基法上第十八条引用来解释 的确 只要是劳工自己自愿离职
: 就不会受到劳基法上预告期间的保障 (去劳动检查所申诉也没有用)
原PO应该是指保障预告期间不足时的工资吧
不过就是因为卡在契约终止日还没到
雇主提前要劳工别来了
以契约精神来讲
劳工还是要继续提供劳务并获取工资
即使雇主要反过来由他终止契约
却又因为终止权一经行使而生效力
契约没有办法再被终止,法律逻辑上出问题
在现行法下,一般就是叫双方协商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雇主以抛弃劳务请求权给付工资来结束
听说以前明日报在结束时有过这种说法(抗辩未依就服法规定通报时)
: 所以建议原PO 可以依照G大说法 去跟雇主主张 十天预告期间工资
: 雇主 坚持不给 ---> 上劳工局申诉 ---> 再坚持不给 ----> 那就算了
: 因为法律上并没有明文保障这个部份 只能够试着去要要看
没有明文但法律关系如上述
在雇主要提前终止但劳工不愿意时才会出问题
原原PO真想要那十天薪水的话
就按时去上班
那就非给不可
不给又回到工资给付那一堆的规定去了
: 书面证据部份 也不用太用心去收集 除非雇主可能不给工资的情况发生
: 要不然 你要收集证据 去跟雇主要求预告期间工资 其实没有意义 这是我的看法啦
我是觉得我跟原PO在预告期间的用语上出现歧异
所以又打了这一大堆字
有怪莫怪^^
※ 编辑: genderbb 来自: 220.130.153.217 (09/20 03:26)
1F:推 sunhappy:我认为 劳工预告期间 = 雇主预告时间 保障契约终止时间 09/20 04:02
2F:→ sunhappy:而两种预告期间的工资 我都解释成 预告期间工资 09/20 04:03
3F:→ sunhappy:但是 劳工预告期间 在法律上没有明订保障 也没罚则 09/20 04:04
4F:→ sunhappy:劳工主张权益的时候 比较难以主张 也不见得能在诉讼获胜 09/20 04:05
5F:→ sunhappy:诉讼更没有经济上实质效果 若是雇主引用劳基法十八条规定 09/20 04:07
6F:→ sunhappy:我是觉得对劳工比较不利 然後针对你第一个问题 我的认为 09/20 04:08
7F:→ sunhappy:雇主也是可以要求预告期间工资 只是劳基法保障劳工 09/20 04:09
8F:→ sunhappy:法官会不会用 赞同雇主意见 就难说了 (也没有雇主这样打) 09/20 04:10
9F:→ sunhappy:这是小弟的意见 有错误可以继续讨论看看 09/20 04:11
10F:→ sunhappy:对了 g大 其实我跟你意见差不多 要要看没有就算了 09/20 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