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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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下關於勞工辭職的問題
時間Wed Sep 20 01:46:39 2006
※ 引述《genderbb (考國考的用語都好日本)》之銘言:
: ※ 引述《yeechin (東方瓜子)》之銘言:
: 假設你十天後離職
: 結果今天老闆就叫你不要做了
: 主要有兩個方向
: 第一個是不理他,堅持做到你說要契約終止那一天,老闆讓不讓你做事是他的事
: 時間到,十天薪水落袋
: 第二個,老闆就是要你今天走,解釋上變成他反過來要終止契約
: (有爭議,但是有此一說)
: 這時候變成他要有法律上理由終止契約
: (通常這時會沒有,就算有也是要給資遣費型的)
: 簡言之
: 契約要到你說要終止那一天才算
: 凡是老闆提前叫你走人的,除非你同意
: 自己變更契約終止日
: 不然通通不算數
: 除非換老闆提出要終止
: 但這又會牽扯到終止權的性質等等一堆問題
: 所以簡單知道契約要到原PO提出終止那一天才消滅就可以了
: 要提前終止的話
: 就跟老闆要哪幾天的薪水
: 把他要你提前離職的意思當作放棄受領勞務給付
: (但原PO不放棄工資請求權)
: 這樣去談談看吧
好多人在討論這個 我這邊也提出我自己的見解
G大有提出來 雇主有說要提前終止 就變雇主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我認為 就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立法原意 就是要保障勞工預告期間工資
理當就算是勞工自動離職 也應該受到勞基法第十六條的保障 (但是目前法律沒有)
所以雖然G大所提出來的理論 是可以說的通 但是 在法律上很難站的住腳
在法律上 我比較傾向Y大 跟 H大的見解
勞基法上第十八條引用來解釋 的確 只要是勞工自己自願離職
就不會受到勞基法上預告期間的保障 (去勞動檢查所申訴也沒有用)
所以建議原PO 可以依照G大說法 去跟雇主主張 十天預告期間工資
雇主 堅持不給 ---> 上勞工局申訴 ---> 再堅持不給 ----> 那就算了
因為法律上並沒有明文保障這個部份 只能夠試著去要要看
書面証據部份 也不用太用心去收集 除非雇主可能不給工資的情況發生
要不然 你要收集證據 去跟雇主要求預告期間工資 其實沒有意義 這是我的看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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