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关於劳工辞职的问题
时间Wed Sep 20 01:46:39 2006
※ 引述《genderbb (考国考的用语都好日本)》之铭言:
: ※ 引述《yeechin (东方瓜子)》之铭言:
: 假设你十天後离职
: 结果今天老板就叫你不要做了
: 主要有两个方向
: 第一个是不理他,坚持做到你说要契约终止那一天,老板让不让你做事是他的事
: 时间到,十天薪水落袋
: 第二个,老板就是要你今天走,解释上变成他反过来要终止契约
: (有争议,但是有此一说)
: 这时候变成他要有法律上理由终止契约
: (通常这时会没有,就算有也是要给资遣费型的)
: 简言之
: 契约要到你说要终止那一天才算
: 凡是老板提前叫你走人的,除非你同意
: 自己变更契约终止日
: 不然通通不算数
: 除非换老板提出要终止
: 但这又会牵扯到终止权的性质等等一堆问题
: 所以简单知道契约要到原PO提出终止那一天才消灭就可以了
: 要提前终止的话
: 就跟老板要哪几天的薪水
: 把他要你提前离职的意思当作放弃受领劳务给付
: (但原PO不放弃工资请求权)
: 这样去谈谈看吧
好多人在讨论这个 我这边也提出我自己的见解
G大有提出来 雇主有说要提前终止 就变雇主要求终止劳动契约
我认为 就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立法原意 就是要保障劳工预告期间工资
理当就算是劳工自动离职 也应该受到劳基法第十六条的保障 (但是目前法律没有)
所以虽然G大所提出来的理论 是可以说的通 但是 在法律上很难站的住脚
在法律上 我比较倾向Y大 跟 H大的见解
劳基法上第十八条引用来解释 的确 只要是劳工自己自愿离职
就不会受到劳基法上预告期间的保障 (去劳动检查所申诉也没有用)
所以建议原PO 可以依照G大说法 去跟雇主主张 十天预告期间工资
雇主 坚持不给 ---> 上劳工局申诉 ---> 再坚持不给 ----> 那就算了
因为法律上并没有明文保障这个部份 只能够试着去要要看
书面证据部份 也不用太用心去收集 除非雇主可能不给工资的情况发生
要不然 你要收集证据 去跟雇主要求预告期间工资 其实没有意义 这是我的看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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