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考國考的用語都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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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下關於勞工辭職的問題
時間Wed Sep 20 00:58:50 2006
※ 引述《yeechin (東方瓜子)》之銘言:
: ※ 引述《ookininzin (ppp)》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勞工
: : 工作還未滿一年 所以我在辭職前十天跟我的雇主報告我要辭職
: : 但我的雇主竟叫我做到今天就不用做了
: : 薪水就算到今天 我想請問一下
: : 這樣合理嗎 如果不合理那該怎麼跟雇主說呢
: : 雇主這樣犯法嗎
假設你十天後離職
結果今天老闆就叫你不要做了
主要有兩個方向
第一個是不理他,堅持做到你說要契約終止那一天,老闆讓不讓你做事是他的事
時間到,十天薪水落袋
第二個,老闆就是要你今天走,解釋上變成他反過來要終止契約
(有爭議,但是有此一說)
這時候變成他要有法律上理由終止契約
(通常這時會沒有,就算有也是要給資遣費型的)
簡言之
契約要到你說要終止那一天才算
凡是老闆提前叫你走人的,除非你同意
自己變更契約終止日
不然通通不算數
除非換老闆提出要終止
但這又會牽扯到終止權的性質等等一堆問題
所以簡單知道契約要到原PO提出終止那一天才消滅就可以了
要提前終止的話
就跟老闆要哪幾天的薪水
把他要你提前離職的意思當作放棄受領勞務給付
(但原PO不放棄工資請求權)
這樣去談談看吧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第 15 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所以你提前十天向雇主辭職是對的。
: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因此,雇主沒有義務付你那十天的薪資和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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