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考国考的用语都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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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关於劳工辞职的问题
时间Wed Sep 20 00:58:50 2006
※ 引述《yeechin (东方瓜子)》之铭言:
: ※ 引述《ookininzin (ppp)》之铭言:
: : 我想请问一下 我是劳工
: : 工作还未满一年 所以我在辞职前十天跟我的雇主报告我要辞职
: : 但我的雇主竟叫我做到今天就不用做了
: : 薪水就算到今天 我想请问一下
: : 这样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那该怎麽跟雇主说呢
: : 雇主这样犯法吗
假设你十天後离职
结果今天老板就叫你不要做了
主要有两个方向
第一个是不理他,坚持做到你说要契约终止那一天,老板让不让你做事是他的事
时间到,十天薪水落袋
第二个,老板就是要你今天走,解释上变成他反过来要终止契约
(有争议,但是有此一说)
这时候变成他要有法律上理由终止契约
(通常这时会没有,就算有也是要给资遣费型的)
简言之
契约要到你说要终止那一天才算
凡是老板提前叫你走人的,除非你同意
自己变更契约终止日
不然通通不算数
除非换老板提出要终止
但这又会牵扯到终止权的性质等等一堆问题
所以简单知道契约要到原PO提出终止那一天才消灭就可以了
要提前终止的话
就跟老板要哪几天的薪水
把他要你提前离职的意思当作放弃受领劳务给付
(但原PO不放弃工资请求权)
这样去谈谈看吧
: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第 15 条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所以你提前十天向雇主辞职是对的。
: 第 18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 一 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 二 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 因此,雇主没有义务付你那十天的薪资和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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