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房貸的連帶保證人
時間Tue Sep 19 20:14:48 2006
※ 引述《cheng1989 (cheng1989)》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Bank_Service 看板]
: 作者: cheng1989 (cheng1989) 看板: Bank_Service
: 標題: [問題] 房貸的連帶保證人
: 時間: Tue Sep 19 15:36:24 2006
: 請教各位先進:
: 我同事她小叔有間房子,當初房貸時的連帶保證人是她公公,即我同事她先生與
: 小叔的父親,現在公公去世,如果沒辦理拋棄繼承,是不是我同事她先生與妹妹、甚
: 甚是她婆婆這些與公公有直系關係的血親,都必需負擔房貸的追討呢?
: 因目前她小叔無力償還房貸,有可能被法院拍賣,我同事怕被連累到。
: 謝謝回覆。
1.死亡時間和通知義務是繼承人是否受影響的關鍵點。
2.實務上處理之方式:
(A)否定見解:單純就死亡時間為判斷標準。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333號判決主文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決,如果
公公先死,小叔再無力債還,則不會因為沒辦拋棄繼承而被連累。
原判決主文節錄如下:
按保證人死亡前已發生之債務,在約定限度範圍內,固應
由其繼承人承受,負連帶償還責任,惟保證人死亡後,始
發生之債務,則不在繼承人繼承之範圍,此為最高法院實
務上所持之見解(參見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
(B)肯定見解:取決於繼承人是否已盡通知義務。
要注意你同事和其家人有通知債權人變更連帶保證人的義務;否則依相反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號:
即使保證人死亡,其繼承人仍得繼承其保證債務,而上訴人等並未為拋
棄繼承或為限定繼承之意思表示,復為其等所自認,上訴人等自應繼承
訴外人OOO所為之保證債務,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委無足採......
訴外人OOO死亡後,其繼承人如未主動通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實無從
得知訴外人OOO死亡之事實,以決定是否更換連帶保證人,故上訴人等
抗辯,其等對於不知情之擔保義務而發生之債務不予承認,亦不足採。
3.結論:
所以,比較安全的作法是由全體繼承人聯名發存證信函給該銀行,連帶保
證人死亡之事實。並且定期要求該銀行通知主債務人更換保證人。逾時則
對該銀行拒絕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萬一,債務人確實發生債務不履行之狀
況,始能證明全體繼承人已善盡善良通知義務。較有機會獲得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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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籤 辛己 中平 蕭何註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說與君
善惡兩途君自作 一生禍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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