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房贷的连带保证人
时间Tue Sep 19 20:14:48 2006
※ 引述《cheng1989 (cheng1989)》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Bank_Service 看板]
: 作者: cheng1989 (cheng1989) 看板: Bank_Service
: 标题: [问题] 房贷的连带保证人
: 时间: Tue Sep 19 15:36:24 2006
: 请教各位先进:
: 我同事她小叔有间房子,当初房贷时的连带保证人是她公公,即我同事她先生与
: 小叔的父亲,现在公公去世,如果没办理抛弃继承,是不是我同事她先生与妹妹、甚
: 甚是她婆婆这些与公公有直系关系的血亲,都必需负担房贷的追讨呢?
: 因目前她小叔无力偿还房贷,有可能被法院拍卖,我同事怕被连累到。
: 谢谢回覆。
1.死亡时间和通知义务是继承人是否受影响的关键点。
2.实务上处理之方式:
(A)否定见解:单纯就死亡时间为判断标准。
依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95年度上易字第333号判决主文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决,如果
公公先死,小叔再无力债还,则不会因为没办抛弃继承而被连累。
原判决主文节录如下:
按保证人死亡前已发生之债务,在约定限度范围内,固应
由其继承人承受,负连带偿还责任,惟保证人死亡後,始
发生之债务,则不在继承人继承之范围,此为最高法院实
务上所持之见解(参见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011号判决)
(B)肯定见解:取决於继承人是否已尽通知义务。
要注意你同事和其家人有通知债权人变更连带保证人的义务;否则依相反见解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号:
即使保证人死亡,其继承人仍得继承其保证债务,而上诉人等并未为抛
弃继承或为限定继承之意思表示,复为其等所自认,上诉人等自应继承
诉外人OOO所为之保证债务,上诉人此部分之抗辩,委无足采......
诉外人OOO死亡後,其继承人如未主动通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实无从
得知诉外人OOO死亡之事实,以决定是否更换连带保证人,故上诉人等
抗辩,其等对於不知情之担保义务而发生之债务不予承认,亦不足采。
3.结论:
所以,比较安全的作法是由全体继承人联名发存证信函给该银行,连带保
证人死亡之事实。并且定期要求该银行通知主债务人更换保证人。逾时则
对该银行拒绝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万一,债务人确实发生债务不履行之状
况,始能证明全体继承人已善尽善良通知义务。较有机会获得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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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签 辛己 中平 萧何注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说与君
善恶两途君自作 一生祸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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