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下關於勞工辭職的問題
時間Tue Sep 19 19:40:02 2006
※ 引述《ookininzin (ppp)》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勞工
: 工作還未滿一年 所以我在辭職前十天跟我的雇主報告我要辭職
: 但我的雇主竟叫我做到今天就不用做了
: 薪水就算到今天 我想請問一下
: 這樣合理嗎 如果不合理那該怎麼跟雇主說呢
: 雇主這樣犯法嗎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5 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所以你提前十天向雇主辭職是對的。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因此,雇主沒有義務付你那十天的薪資和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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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籤 辛己 中平 蕭何註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說與君
善惡兩途君自作 一生禍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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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enderbb:預告期間照樣要給錢,不然誰要做啊 09/20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