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关於劳工辞职的问题
时间Tue Sep 19 19:40:02 2006
※ 引述《ookininzin (ppp)》之铭言:
: 我想请问一下 我是劳工
: 工作还未满一年 所以我在辞职前十天跟我的雇主报告我要辞职
: 但我的雇主竟叫我做到今天就不用做了
: 薪水就算到今天 我想请问一下
: 这样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那该怎麽跟雇主说呢
: 雇主这样犯法吗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5 条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所以你提前十天向雇主辞职是对的。
第 18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一 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二 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因此,雇主没有义务付你那十天的薪资和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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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签 辛己 中平 萧何注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说与君
善恶两途君自作 一生祸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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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49
1F:推 genderbb:预告期间照样要给钱,不然谁要做啊 09/20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