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普通法院 VS 行政法院
時間Mon Sep 18 00:53:47 2006
※ 引述《smd1201 (黑白配)》之銘言:
: 我有一個疑問
: 為什麼同樣都是高等法院
: 台北的普通法院叫做"台灣高等法院(簡稱 台灣高本院)"
: 台北的行政法院叫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台中的普通法院叫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簡稱 台中高分院)"
: 台中的行政法院叫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 高雄,花蓮同台中
: 為什麼高等法院之普通法院只有台北一個本院其他要叫分院
: 而高等法院之行政法院各地都是本院??
因為一般法院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 採三級三審制度
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第8條 (地方法院)
直轄市或縣 (市) 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
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其實連地方法院也有分院的,例如士林地方法院在改制前是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後來才在民國八十四年改制
第31條 (高等法院)
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
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而其實因為當初台北市高雄市沒設還沒設直轄市前其實都算台灣省的一部分,
所以當初是先有台灣高等法院才有後來的台北市高雄市改設直轄市。
所以才沒台北高等法院 高雄高等法院等的出現
行政法院的話是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而設置 採二級二審制度
即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第6條 (高等行政法院)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
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
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
當我進入法界時 我鄭重的保證
要奉獻一切為大眾服務 憑著良心跟尊嚴從事審判與辯護工作
社會的公平正義為我首要顧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39.250
1F:推 smd1201:謝謝你的回答..我是懷疑為什麼普通法院的高院不是每個都是 09/18 01:08
2F:→ smd1201:高院的本院而要用台灣高分院...你的回答我了解了..謝謝 09/18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