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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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普通法院 VS 行政法院
时间Mon Sep 18 00:53:47 2006
※ 引述《smd1201 (黑白配)》之铭言:
: 我有一个疑问
: 为什麽同样都是高等法院
: 台北的普通法院叫做"台湾高等法院(简称 台湾高本院)"
: 台北的行政法院叫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台中的普通法院叫做"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简称 台中高分院)"
: 台中的行政法院叫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 高雄,花莲同台中
: 为什麽高等法院之普通法院只有台北一个本院其他要叫分院
: 而高等法院之行政法院各地都是本院??
因为一般法院是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 采三级三审制度
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第8条 (地方法院)
直辖市或县 (市) 各设地方法院。但得视其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增设地
方法院分院;或合设地方法院;或将其辖区之一部划归其他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其实连地方法院也有分院的,例如士林地方法院在改制前是叫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後来才在民国八十四年改制
第31条 (高等法院)
省、直辖市或特别区域各设高等法院。但得视其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增
设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设高等法院;或将其辖区之一部划归其他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区划之限制。
而其实因为当初台北市高雄市没设还没设直辖市前其实都算台湾省的一部分,
所以当初是先有台湾高等法院才有後来的台北市高雄市改设直辖市。
所以才没台北高等法院 高雄高等法院等的出现
行政法院的话是依据行政法院组织法而设置 采二级二审制度
即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第6条 (高等行政法院)
省、直辖市及特别区域各设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辖区狭小或事务较简者,
得合数省、市或特别区域设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辖区辽阔或事务较繁者,
得增设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辖区域之划分或变更,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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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进入法界时 我郑重的保证
要奉献一切为大众服务 凭着良心跟尊严从事审判与辩护工作
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我首要顾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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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239.250
1F:推 smd1201:谢谢你的回答..我是怀疑为什麽普通法院的高院不是每个都是 09/18 01:08
2F:→ smd1201:高院的本院而要用台湾高分院...你的回答我了解了..谢谢 09/18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