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我該如何把這薪水要回來
時間Fri Sep 15 16:24:57 2006
※ 引述《brownlady (easygirl)》之言
: 最後決定七月一日正式上班
: 薪水方面 她一開始就在電話裡問我外面行情如何
: 我覺得以正職的來說應該是三萬多吧 我這樣告訴她
: 她問我試用期薪水要多少 我說兩萬八到三萬
: 上班時間是: 週一到週五下午兩點到晚上九點半
: 週六早上八點半到中午十二點
: 我們說定了 七月八月各給我兩萬八
: 在9/11發我薪水當天 扣了我5000元的薪水
: 以她的理由是: 她問了她的朋友 她朋友說她給太多
: 說現在的行情美語老師是25000元一個月
: 我每天結結實實授課三小時(不包括補課)
: 共教六個班(其中三個班級是國中班級)
: 平均起來每班15到20個人
: 我想我要求28000(試用期) 之後一個月三萬 這樣不過分吧
: 那天太難過太氣憤 下班之前把補習班鑰匙放在桌上 (書籍早已歸還)
: 請問 有什麼方法 可以讓她把薪水還給我呢
: 有哪一條法律嗎
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所以應該依照當初約定的試用期兩萬八薪水給你
因為依照當初的約定就應該要給兩萬八
只是我看起來你們好像並沒有簽訂勞動契約 在舉證方面 你會比較困難舉證
你可以找找看 有沒有人證 可證明當初 老闆說要給你兩萬八薪水
的人證 或是 書面物証 你可以找找看有沒有佐證資料(因為口說無憑)
都沒有 那就想辦法錄音 錄下來說 當初是要給你薪水兩萬八 的說詞
如果沒有的話 也沒有關係 去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
例如 中壢 那就去 桃園縣政府勞工局申訴 申請協調
請求勞工局 幫你主張權益 看看老闆會不會承認說當初是要給你兩萬八
至於 找警察說要告你侵占 我倒覺得不致於 我覺得比較像是交接義務的問題
你要離職 照理也要告知 並辦妥 交接義務 才是完成交接義務
像是你 鑰匙 放在桌上 就走了 誰能證明 @@ 根本是對自己不利
現在老闆說 他沒有看到 咬你ㄧ口 你很難去證明說你有還
還不如你沒有還 隔天再拿去ㄧ次全部還 才沒有爭議
現在把交接義務做ㄧ做 找老闆談判拿剩下的薪水 順便錄音 試試看
保存自己有利的證據 拿不到就去勞工局申訴吧
沒有書面資料 是對你比較不利 比較吃虧 (上法院的時候啦)
但是無論如何都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因為承辦人員 ㄧ定會幫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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