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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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我该如何把这薪水要回来
时间Fri Sep 15 16:24:57 2006
※ 引述《brownlady (easygirl)》之言
: 最後决定七月一日正式上班
: 薪水方面 她一开始就在电话里问我外面行情如何
: 我觉得以正职的来说应该是三万多吧 我这样告诉她
: 她问我试用期薪水要多少 我说两万八到三万
: 上班时间是: 周一到周五下午两点到晚上九点半
: 周六早上八点半到中午十二点
: 我们说定了 七月八月各给我两万八
: 在9/11发我薪水当天 扣了我5000元的薪水
: 以她的理由是: 她问了她的朋友 她朋友说她给太多
: 说现在的行情美语老师是25000元一个月
: 我每天结结实实授课三小时(不包括补课)
: 共教六个班(其中三个班级是国中班级)
: 平均起来每班15到20个人
: 我想我要求28000(试用期) 之後一个月三万 这样不过分吧
: 那天太难过太气愤 下班之前把补习班钥匙放在桌上 (书籍早已归还)
: 请问 有什麽方法 可以让她把薪水还给我呢
: 有哪一条法律吗
依据劳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所以应该依照当初约定的试用期两万八薪水给你
因为依照当初的约定就应该要给两万八
只是我看起来你们好像并没有签订劳动契约 在举证方面 你会比较困难举证
你可以找找看 有没有人证 可证明当初 老板说要给你两万八薪水
的人证 或是 书面物证 你可以找找看有没有佐证资料(因为口说无凭)
都没有 那就想办法录音 录下来说 当初是要给你薪水两万八 的说词
如果没有的话 也没有关系 去当地县市政府的劳工局
例如 中坜 那就去 桃园县政府劳工局申诉 申请协调
请求劳工局 帮你主张权益 看看老板会不会承认说当初是要给你两万八
至於 找警察说要告你侵占 我倒觉得不致於 我觉得比较像是交接义务的问题
你要离职 照理也要告知 并办妥 交接义务 才是完成交接义务
像是你 钥匙 放在桌上 就走了 谁能证明 @@ 根本是对自己不利
现在老板说 他没有看到 咬你ㄧ口 你很难去证明说你有还
还不如你没有还 隔天再拿去ㄧ次全部还 才没有争议
现在把交接义务做ㄧ做 找老板谈判拿剩下的薪水 顺便录音 试试看
保存自己有利的证据 拿不到就去劳工局申诉吧
没有书面资料 是对你比较不利 比较吃亏 (上法院的时候啦)
但是无论如何都可以去劳工局申诉 (因为承办人员 ㄧ定会帮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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