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head74 (精銳波斯戰象超發)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拍賣正版軟體
時間Tue Sep 12 14:51:28 2006
※ 引述《arthur1018 (倒數計時一個月~)》之銘言:
: ※ 引述《Arnaud ( http://0rz.net/461DC )》之銘言:
: 基本上要再細一點討論的話,分為兩個部分~~
: 所以,接下來的討論就進入第二個部分,亦即著作權保護範圍為何的問題~
: 第二:就保護範圍來說,
: 就著作權的規定言,依著作權法59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其
: 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
: 所有人自行使用"
: 關鍵就在最後一句~~所以不管你是商業行為,或是與朋友或同事交換重製軟體~~
: 都屬於違反此一條文的範疇內~~
: 則著作人可以依著作權法84條,請求排除侵害行為~~
: 並得依著作權法88條請求損害賠償~~懂了唄~~
: 我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算是相當嚴格的,當然,這部分也有很大的原因是因為
: 美國的要求,以及依英美法的立法例而立的法,甚至比他們更嚴格~~
: 是不是合理,那是別話~
: 但在此前提下,侵害的要件是很容易該當的,所以不可不慎~
: h大說的好
: 今天只是取消拍賣~~改天著作權人來告,可是更麻煩
: 以上,茲為參考~
我有一些疑問...
以著作權法第59條而言
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
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根據第一段來說,在販賣之前,該備分片仍屬合法重製物
而以第二段來講,所有權人若因光碟損壞而喪失原重製物,自然可以合法保有備份片
(不確定-->)以及合法出租,轉賣,再次備份的權利
今天賣方因為怕原版片無法使用而附上備份片,如果這樣有違法的疑慮
那是否把原版片折了,只賣備份片是否反而沒問題(感覺怪怪的)
另外就該備份片本身而言,原PO賣原版加備份片是當作一份來賣
這項備份片在販賣前是合法重製物,而且販賣這個行為並沒有影響他合法的因素
(備份片和正版片的所有人一直是相同的,因此該備份片一直符合第59條的規定)
既然是合法重製品,是不是就沒有侵害的問題
再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
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以第四點來看,雖然所有人販賣了了兩份重製物,但對象為同一人
如果販賣正版軟體合法.那附加的合法備份片並不會對潛在市場造成任何影響
應不構成侵害,也就不會有著作權法第91條的問題
(如果買方拿備份片送人,那是買方違法,和賣方無關吧)
不知道這樣推論是否有問題,請大家指教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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