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head74 (精锐波斯战象超发)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拍卖正版软体
时间Tue Sep 12 14:51:28 2006
※ 引述《arthur1018 (倒数计时一个月~)》之铭言:
: ※ 引述《Arnaud ( http://0rz.net/461DC )》之铭言:
: 基本上要再细一点讨论的话,分为两个部分~~
: 所以,接下来的讨论就进入第二个部分,亦即着作权保护范围为何的问题~
: 第二:就保护范围来说,
: 就着作权的规定言,依着作权法59条: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其
: 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於该
: 所有人自行使用"
: 关键就在最後一句~~所以不管你是商业行为,或是与朋友或同事交换重制软体~~
: 都属於违反此一条文的范畴内~~
: 则着作人可以依着作权法84条,请求排除侵害行为~~
: 并得依着作权法88条请求损害赔偿~~懂了呗~~
: 我国关於智慧财产权的保护算是相当严格的,当然,这部分也有很大的原因是因为
: 美国的要求,以及依英美法的立法例而立的法,甚至比他们更严格~~
: 是不是合理,那是别话~
: 但在此前提下,侵害的要件是很容易该当的,所以不可不慎~
: h大说的好
: 今天只是取消拍卖~~改天着作权人来告,可是更麻烦
: 以上,兹为参考~
我有一些疑问...
以着作权法第59条而言
第五十九条 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於该所有
人自行使用。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
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根据第一段来说,在贩卖之前,该备分片仍属合法重制物
而以第二段来讲,所有权人若因光碟损坏而丧失原重制物,自然可以合法保有备份片
(不确定-->)以及合法出租,转卖,再次备份的权利
今天卖方因为怕原版片无法使用而附上备份片,如果这样有违法的疑虑
那是否把原版片折了,只卖备份片是否反而没问题(感觉怪怪的)
另外就该备份片本身而言,原PO卖原版加备份片是当作一份来卖
这项备份片在贩卖前是合法重制物,而且贩卖这个行为并没有影响他合法的因素
(备份片和正版片的所有人一直是相同的,因此该备份片一直符合第59条的规定)
既然是合法重制品,是不是就没有侵害的问题
再参考着作权法第65条
第六十五条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标
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以第四点来看,虽然所有人贩卖了了两份重制物,但对象为同一人
如果贩卖正版软体合法.那附加的合法备份片并不会对潜在市场造成任何影响
应不构成侵害,也就不会有着作权法第91条的问题
(如果买方拿备份片送人,那是买方违法,和卖方无关吧)
不知道这样推论是否有问题,请大家指教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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