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hur1018 (倒數計時一個月~)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拍賣正版軟體
時間Tue Sep 12 00:03:24 2006
※ 引述《Arnaud ( http://0rz.net/461DC )》之銘言:
: 最近清出一套正版遊戲軟體
: 但因為年代久遠
: 怕買家買到會無法讀取
: 就好心雞婆在商品說明內加了一句
: 「得標後會附上一片燒錄備份」
: 結果就在結標前半小時被奇摩取消拍賣了
: 說我賣盜版光碟
: 今天我賣的明明是正版的遊戲軟體
: 照片照的也是正版的光碟封面
: 只是雞婆怕刮傷太多
: 買家會無法讀取
: 所以才會說要附上一片備份
: 這樣也叫做賣盜版嗎?
: 我可以向奇摩提出抗議嗎?
: 麻煩幫忙解惑 謝謝
基本上同意原文推文中一樓"h大"的見解~
你的附贈"燒錄光碟片"的部分,的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因為其仍舊是屬於你商業行為的一部份~所以還是該當違法的要件~
只要你轉讓重製作品係為商業目的,即屬侵害權利的範圍~~
基本上要再細一點討論的話,分為兩個部分~~
1.契約的效力範圍
2.著作權所保護的範圍
第一:就契約的效力範圍方面,你的契約標的物為正版軟體,是沒有問題的
但就你的重製軟體部分,究竟是不是契約的效力範圍內呢?
這是爭點之一~
這個有兩個方向可以討論
(1)你的重製軟體係為有助於主物功能達成之從物~
則依民法68條2項딺 :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這樣來看的話,你與他人的買賣契約中,標的物就及於從物的範圍~
我比較傾向這個見解,因為你的正版軟體確有可能無法使用,而用另一重製
軟體助主物之效用~則依民法68條1項,雖非主物之成分,而有助於其效用者
為從物~~
所以,我是認為你的重製軟體是屬於從物,
而既然契約標的物之範圍為重製軟體者,則你的買賣當然就侵害了正版著作權
所要保護的範圍~~
(2)另外觀點是,此重製物品,非為從物,而只是你的贈與標的物...
這樣的話~~則要看著作權的保護範圍為何了~因為你的贈與行為如果依你的說法
不算是買賣契約範圍內的話,那頂多就算是交換行為~那就要討論,這種交換
或贈與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的範圍了...(但其實我認為就算不是契約的標的
物,應該也算是要約的引誘,應也屬於商業行為的一部分...)
所以,接下來的討論就進入第二個部分,亦即著作權保護範圍為何的問題~
第二:就保護範圍來說,
就著作權的規定言,依著作權法59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其
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
所有人自行使用"
關鍵就在最後一句~~所以不管你是商業行為,或是與朋友或同事交換重製軟體~~
都屬於違反此一條文的範疇內~~
則著作人可以依著作權法84條,請求排除侵害行為~~
並得依著作權法88條請求損害賠償~~懂了唄~~
我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算是相當嚴格的,當然,這部分也有很大的原因是因為
美國的要求,以及依英美法的立法例而立的法,甚至比他們更嚴格~~
是不是合理,那是別話~
但在此前提下,侵害的要件是很容易該當的,所以不可不慎~
h大說的好
今天只是取消拍賣~~改天著作權人來告,可是更麻煩
以上,茲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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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rthur1018:當然,著作權法中91條以下是有刑法的罰則規定,更嚴重~ 09/12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