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打工突然被fire
時間Mon Sep 11 16:28:23 2006
※ 引述《ttb (錢不夠用阿‧‧= =)》之銘言:
: 問一下各位...
: 如果因為打工的地方(補習班)...有東西掉了...
: 然後主管不只要當天有班的人分擔手機錢還把當時有班的人所有一次fire掉(四個)...
: 這樣合理嗎...可以投訴嗎?
: 話說補習班還逃漏稅.....= =
: 請大家為我解惑吧...謝謝...
打工的地方 有東西掉了 要 當天有班的人分擔 我覺得怪怪的
基本上不是你自己偷的 幹嘛要去分攤補習班的損失 我會拒絕分攤
了不起補習班叫警察來 又不是我偷的 何必要怕
至於 在實務上 公司常常會沒有理由 就fire人 很常發生
但是就勞基法來說只要勞工非重大過失 或是 自願離職 是都要給資遣費
哪怕你只有工作一周 或 一天 都要 所以資遣費跟工資都不能欠你
要不然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去主張自己的權利
至於 在法律上 公司究竟可不可亂fire人 在法律上是不行 公司要負有舉證責任
但是你想要回公司工作 跟公司打回復工作權的訴訟官司嗎
而且要針對公司所提出的解僱理由進行 答辯 然後證明公司的理由是不合理
所以解僱是非法解僱 要求回復工作之權利 就像是白正憲的案例
建議你 除非是 攸關舊制退休金權利 或是 工會被雇主打壓之類的情況 才需要打
(這起碼要打個一兩年訴訟才有結果 還不一定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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